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2(第9页)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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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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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无过失性辞退
本法第四十条对无过失性辞退作出了规定。
无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下表所示: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序号客观情况变化的情形适用的注意事项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不能履行合同,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续表
序号客观情况变化的情形适用的注意事项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3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