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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2(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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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二条是关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1)根据本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要求,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改进。

(3)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为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4)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行使了上述权利,就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用人单位发生名称等变更合同的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六、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合同的效力本法第三十四条就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效力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1.合并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2.分立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种情况:(1)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

(2)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目前有的用人单位采用“金蝉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本法第三十五条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1.劳动合同变更的缘由

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缘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如下表所示的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序号情况变化说明

1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

者废止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

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

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

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

项目等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

(1)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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