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2(第11页)
(2)该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
进行经济性裁员必
须遵循社会福利原
则
(1)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被裁减人员具有优
先就业权
(1)用人单位有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2)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
人员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本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续表
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序号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说明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2)对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
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