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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重要法律法规解读(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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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条中所说的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对于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对于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七、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本法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在发生本条所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作了规定:(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休。

八、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本法第四十三条是关于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关于对这一点的理解,请阅读本书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解读。

九、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

本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劳动者的休息日采取轮休制,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补休。

十、带薪年休假制度

本法第四十五条是对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的规定。

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请阅读本书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解读。

有关工资条款的解读

一、工资分配原则

本法第四十六条是确定了工资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

二、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具体可阅读《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七条予以进一步的理解。

三、最低工资保障

本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

1.什么是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国家以一定的立法程序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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