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以 案 说 法03(第3页)
【专家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何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
其具体又可分为两种行为,即故意制造假象和隐瞒事实真相。“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退一步讲,即使隐瞒生育状况属于欺诈,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但是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生育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在本案中,玻璃制品公司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要求章某已经生育”,但是玻璃制品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
综上所述,玻璃制品公司与章某的劳动合同有效,玻璃制品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解除与章某的劳动合同。所以,章某要求某玻璃制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职工可否拒绝接受冒险作业?
【事件描述】
2018年8月10日,某地矿场爆破时,共打了8个炮眼,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2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2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令吴某等6名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吴某等6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入采矿面采矿。
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矿任务为由,扣发了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共计10500元。6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家说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职工拒绝接受冒险作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2个炮眼炸药未爆炸,形成了所谓的瞎炮,在没有排除瞎炮的情况下,如果进入采矿面作业,瞎炮可能因外力作用而随时爆炸,将造成不可挽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仲裁委员会认为,煤矿在未排除瞎炮的情况下,让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违反了劳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矿任务系因险情未排除,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单位补发吴某等6人工资、奖金等共计10500元。
特别提醒:
“安全第一”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应当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安全生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危险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同时,每名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的行为,并有权对违章指挥等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另一方面,生产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程,切不可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否则不仅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管理者也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关键看什么?
【事件描述】
小齐于2014年6月到某英语补习学校任教,内容是教授周二下午、周六和周日共8节课时的英语课程。招录时,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但该英语补习学校要求小齐必须遵守该校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坐班,但要认真进行课堂教学,不能迟到、提前下课,也不得任意停课、调课,并应当在课外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安排测验等工作。2015年7月,小齐怀孕主动提出辞职,要求某英语补习学校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英语补习学校则认为与小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按照该校规定,学校教师分为专职任课教师和兼职任课教师。专职任课教师其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而兼职任课教师是在该院兼任教学任务的教师。英语补习学校认为小齐应属于后者。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专家说法】
此案的争议焦点,小齐和英语补习学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通常判定劳动关系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小齐和英语补习学校之间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小齐提供的劳动属于学校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理由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此案中,小齐与英语学校确实就教学进行约定(包括课前点到、要求备课、布置作业、批改试卷等),但该约定是基于劳务本身特点而产生的,是劳务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应成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除此之外,英语补习学校并没有支配小齐的具体工作,更未对其适用考核、奖惩等制度,不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这一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的情况。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双方不仅存在平等关系,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小齐的“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由度,其报酬均系通过授课而获得的课时费用,无其他保险、福利、津贴等待遇。仲裁委员会驳回小齐的各项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