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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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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这是不对的,如果用人单位只签1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吗?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约定的试用期的长短如果超过了试用期规定,劳动者要求变更相应期限的,应变更期限;劳动者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规定的试用期限,按非试用期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说试用期内有权随时辞退员工,有法律依据吗?

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

用人单位毫无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解除理由。如果劳动者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话,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劳动部门反映,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生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劳动者如果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在医疗期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双倍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享有解除权的情况可以作如下分类:(1)在试用期内的情形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限。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无须继续履行合同的,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无须履行提前30日的告知义务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这主要是指劳动环境差、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有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要指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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