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2(第2页)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说与谁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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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具体的仲裁
请求和事实、理由
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2)受理期限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这里规定的“5日”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期限较短,如果这期间内还包含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除去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占用的时间,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很难在一两天时间内完成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受理所必需的一些前期准备工作,这将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因此,本条“5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不予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便于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超过了5日没有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即可以就劳动争议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没有对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期间作出规定。应当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续表
四、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本法第三十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为了保证将来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1)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目的在于使被申请人能了解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便及时提出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申请人是口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5日内将口述笔录的复制本送达被申请人,或者口头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通知被申请人。
(4)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从立案之次日起计算。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1)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被申请人的答辩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被申请人应当给予仲裁答辩书以足够的重视。
(3)一份完整、规范的仲裁答辩书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①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②案由。简要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何仲裁案件进行答辩。
③答辩意见。该部分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明确答复,清楚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写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一般先陈述事实,再提出自己的意见,或承认其请求,或反驳其请求,对仲裁请求的反驳,既可以从实体上,也可以从程序上进行反驳,重点是揭示对方法律行为的错误之处,对方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中的不实之处;提出相反的证据,说明自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列举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以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予以法律保护。从程序上反驳主要是说明申请人不能提请仲裁,仲裁庭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等方面。
④反请求。若被申请人有反请求,要具体写明反请求的各项内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⑤尾部。该部分应写明致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在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的姓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出其全称,并另行写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委托仲裁代理人,代理人也应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在附项栏中写明附件的份数及名称并按顺序号装订在答辩书正文之后。
(4)提交答辩书是被申请人在仲裁中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提交答辩书,也可以不提交答辩书。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实践中,被申请人不作答辩的现象比较普遍,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是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的必要规定。
3.答辩书副本的送达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2)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的期间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次日起计算。
有关仲裁开庭和裁决条款的解读
一、仲裁庭组成
本法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的规定。
1.仲裁庭制
大家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不是由整个法院来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而是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庭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审理。同样,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由仲裁委员会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具体的裁决,而是由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这也就是所谓的仲裁庭制。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案情的不同,在已聘任的仲裁员中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组成临时性的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庭不是仲裁委员会常设机构,而是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仲裁的临时性的办案组织形式。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2.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另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
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2)独任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