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险法解读02(第2页)
五、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1.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领医疗补助金,但都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
职工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暂时失业就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尽合理。本法对现行做法作了改变,将申领医疗补助金改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点。
2.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无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所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部分,统筹地区可以对缴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竞合处理本法第四十九条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待遇竞合处理作出了规定。
1.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遗属一定数额的,用以安排丧葬事宜的资金。抚恤金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发给其亲属的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竞合
除失业保险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也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如果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同时符合领取多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的条件时,只能自主选择一项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出具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条件,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就业情况,失业时间、原因等。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3.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后,应当及时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①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
②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
(3)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可以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情形,简述如下表所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序号情形种类情形描述
1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序号情形种类情形描述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