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有关就业管理的法律法规02(第8页)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
意的;
(二)在职国家公务员;
(三)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四)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五)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涉及外籍人员业务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8日以人社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网络招聘是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渠道。《规定》作为我国网络招聘服务领域第一部部门规章,贯彻《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招聘服务的基本问题、基本内容、基本规范等作了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提供了基本依据。《规定》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加强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的重要举措。《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网络求职招聘合法权益,推进网络招聘服务健康发展,更好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合理流动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网络招聘服务各项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措施,将其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员和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为重点,开展集中培训和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培训。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求职者增强法律意识,知晓权益维护方式和渠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规定》的顺利施行营造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网络招聘服务监管
(一)加强网络招聘服务准入管理。迅速全面摸清辖区内网络招聘服务开展情况,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管理名册,做好市场监管基础工作。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网络招聘服务各方主体责任。指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指导以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依法核验、登记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等内容。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三)加强网络招聘服务日常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开展网上市场巡查,建立健全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加强网络招聘服务风险监测防范,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失信问题。对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可约谈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健全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加大网络招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网络招聘服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费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等违法活动。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等举报投诉渠道,多途径获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五)推进网络招聘服务诚信建设。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建设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依规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网络招聘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时效性强等特点,尤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匹配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需求,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对接效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网络招聘服务健康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提升网络招聘服务效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大力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网络招聘服务,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精确对接服务。进一步提升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服务水平,优化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供给。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监管和执法机构作用,建立常态化的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的信息交换和反馈机制。加强与网信、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合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以全面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推进网络招聘服务监管能力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水平。指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制定网络招聘服务有关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认真总结《规定》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映《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推动网络招聘服务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
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