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年金管理文书(第3页)
补偿缴费按照方式归属。
方式1:职工退休前归属比例为0,退休后100%归属;方式2:与单位正常缴费归属规则一致;方式3:(其他方式)。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采取(□理事会受托、□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他用。
[1]用人单位可列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归属比例,例如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续签造成职工离职时,归属比例为100%;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时,归属比例为100%。
[2]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累计权益的归属条件,例如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参加本方案的年限或其他条件。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二)单位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三)其他:。
第三十三条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一)本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一)本单位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三)其他:。
第三十五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经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职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六)通知本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督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九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拥有对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