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第12页)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持续<3×109(<3000mm3)或粒细胞1。5×109(<1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