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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与工伤认定(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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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持续<3×109(<3000mm3)或粒细胞1。5×109(<1500mm3)。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哪种情况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2)第Ⅳ或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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