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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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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如下表所示: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序号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目的或适用时机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

的监督检查

当某一时期,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着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这种做法声势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

3

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2.劳动监察事项

本法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列举了如下劳动监察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三、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本法第七十五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的规定。

1.监督检查措施

本条规定了两种监督检查措施:

(1)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2)劳动场所实地检查。

目前,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关于依法执法与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1)依法执法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①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②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③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为举报人保密。

④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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