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04(第3页)
续表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塞尔维亚为强制养老和残疾保险、失业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塞尔维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往塞尔维亚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领土上,在其航空器上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4。公务员和同等对待人员。指中国派遣到塞尔维亚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可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同意对《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塞尔维亚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塞尔维亚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派遣期超过60个日历月,经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24个日历月。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塞尔维亚为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塞尔维亚为共和国养老和残疾保险基金会(负责待遇输出)、共和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出具法律适用证明)。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一)中方在塞尔维亚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法律适用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塞尔维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实名注册用户信息。网址:。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2。派遣人员国内派出单位可申请注册单位用户,为本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部社保中心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适用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部社保中心也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纸质申请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法律适用证明》。线下办理流程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塞社会保障协定法律适用证明办事指南(线下版)”。
5。申请人向塞尔维亚经办机构提交《法律适用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塞尔维亚经办机构出具的《法律适用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法律适用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法律适用证明》的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网上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32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网上办理。
同时,要保证线上线下经办模式平稳过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各地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的答复关于退休人员继续用工参加社保问题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6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社会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协调企业为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议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继续务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尤为明显。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2018年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有效保障了工程建设领域退休后继续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部分省市出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例如,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浙江省内推进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目前,浙江省多个地市开展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试行参保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同时,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政府出台养老金补助方案的建议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为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个途径中选择其一处理自己的养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后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不宜采取出台养老金补助方案的办法解决其养老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以及对地方工作的指导,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鼓励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