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03(第11页)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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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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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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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附件2
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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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1。
;2。
;3。
。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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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问题的答复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问题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江苏、广东等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一定探索。我部也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换意见,拟对此问题加强裁审衔接。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部将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对已纳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项目开展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动尽早出台《劳动基准法》,为难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