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第7页)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数
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仲裁委员会作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
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就是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其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由仲裁员独立仲裁。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为常设机构,但其人员以兼职为主,不是常年集中固定办公,所以,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一权力机构服务,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案件、准备仲裁的工作。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哪里本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办事机构是否必须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考虑到各地劳动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对于劳动争议比较多且已经正在改革尝试的地方,本法关于劳动争议续表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办事机构的规定,不会给它们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职责根据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①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②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③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④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⑥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法第二十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1.仲裁员名册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为了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聘任的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制作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劳动、人事、工会等不同专业方向制作仲裁员名册。
2.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两方面。
(1)仲裁员的道德素养
根据本款的规定,仲裁员应该公道正派。一般而言,法律规范一般不会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但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员只有做到作风公道、正派、严谨、不偏不倚,才能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这是维护仲裁公信力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据以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公正的前提。因此,本法对仲裁员道德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仲裁员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仲裁员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素质:①曾任审判员;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④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五、仲裁管辖
本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
(1)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
(2)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法第二十二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出了规定。
1.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这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
(1)用人单位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用人单位是非法人组织的,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2)在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作为当事人,这属于特殊情形。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则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