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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帮工和学徒工劳动保障(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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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帮工人无过错或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适用混合责任原则,即过错推定和过错原则相结合,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被帮工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帮工具有无偿性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人不收取报酬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分来帮忙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帮工过程中也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事实,就推定被帮工人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的过错,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即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一般过失,被帮工人也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

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这是基于被帮工人已拒绝帮工人帮工,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这是基于帮工人的帮工会导致被帮工人受益,而且一般来讲,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亲近,如此有利于培养和树立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帮工人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它的法理基础包括三个方面:

1。体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权利是法学尤其是民法学的核心和灵魂。连带责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往往表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多,就使得承担责任的财产增大,从而使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在被侵权后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更充分、更完善的保障。

2。表现对司法成本和效率的考虑。法律中同样蕴含着固有的经济逻辑,司法活动与制度的设计也会考虑到如何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从而缩小成本,使效益最大化。与按份之债不同,连带责任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具有牵连性,任何一个责任人都独立对受害人或被侵权人负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受害人或被侵权人要求责任人承担责任时具有选择权,而责任人并不具有抗辩权和优先选择权,因此不必对责任人内部之间的责任分担以及分担多少承担举证责任。既避免了被侵权人的信息不对称,又能使责任人之间的成本内部消化,使诉讼关系简单明确,从而节约了受害人或被侵权人以及司法的精力和时间。

3。表现对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用形而上学的眼光看待公平,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公平,更要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有利的不平等分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义务帮工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或被侵权人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减少他们的举证义务,更大范围保障其受偿权利得到实现,有利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达到实质公平。与此同时,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义务帮工中的责任人一般表现为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内部来说,他们的赔偿具有共同的目的性和责任可分性,亦即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来说,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是确保受害人或被侵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当某些责任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赔偿责任时,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责任人进行求偿,这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关于法律上规定的帮工关系怎样定义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地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新招职工,分别按不同工种要求,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作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对新招收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于新招收实行学徒制的职工,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新分配到邮电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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