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第2页)
关系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
报酬支付方面存在以下区别。
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加班费;劳务关系中为劳务费。
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是持续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者分期支付。
报酬标准不同:工资受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约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和企业集体合同的标准;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报酬计算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过程的关注点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持管理态度;劳务关系中用工方对劳动者的劳动持消费态度。
三、劳务法律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人的确定仍是一个难点。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使用人作为组织者自己也参与劳动,且仅仅是比别人多拿一些工资。此时,究竟如何认定案件使用人较为困难。对此,可从以下方面对使用人进行认定:一是是否提供了劳务;二是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因为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三是提供劳务者是否接受了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监督;四是提供劳务是否违反接受劳务一方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