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2页)
11??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本法不可能穷尽广告不得含有的所有情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作了衔接性规定,作为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在广告中也不得出现。
例如,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等等。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释义】本条是对广告在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一、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并举。
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证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广告法对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方面,在本条作出原则规定,要求所有广告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文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对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告的准则作了规范;等等。
二、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等比不上正常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环境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使得残疾人的身心很容易受到伤害,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有社会保障、享受无障碍环境等权利。
广告法对此也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在广告中要防止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例如,未经残疾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残疾人的形象;在广告中嘲讽、歧视、侮辱残疾人,表现正常人相对于残疾人的优越性等。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和广告使用引证内容的规定。
一、关于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对特殊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其广告内容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审查。例如,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广告内容涉及该项活动的。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须经劳动部门许可。如果广告中涉及劳务派遣内容的,也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需要说明的是,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广告内容不能偏离行政许可的原意,使社会公众产生与行政许可内容不同的理解,这是广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本条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作出规定的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不要求广告内容一字不差地照搬行政许可的内容,只要符合行政许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以采取多种艺术形式。
二、关于广告使用引证内容
广告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多种门类的知识和资料,为了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广告中常常使用引证内容。引证内容的具体形式包括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在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应当慎重,须符合下列要求:1.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首先,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本身应当真实、准确。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是实验或者测量得来的,实验、测量的方法应当科学,进行实验、测量的机构应当具有可信度等。广告中使用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应当依照科学方法取得,统计和调查应当具有广泛性,进行抽样统计或调查应当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统计结果的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文摘、引用语应当确有其事、有据可查,不能是任意编造或者道听途说的。其次,在引证内容本身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其在广告中的使用也应当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上述引证内容时,不得牵强附会、任意引申、断章取义,不得省略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更不得含有违背引证内容原意、可能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的内容。
2??引证内容应当表明出处。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明示出处,以表明确有其事,不是胡编乱造;二是,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必须有据可查,经得起查验对照、重复验证。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广告主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引证内容,或者对引证内容作歪曲使用;有利于促使广告主选择权威出处,提高广告的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信服度;在因广告引证内容产生争议时,也便于当事人举证。
3??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广告中的引证内容本身虽然真实、准确,但是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不得隐瞒限制、扩大适用,这也是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的要求的进一步细化。
例如,数据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实现的,应当说明实现条件,不得将其宣传为普遍适用;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评价,应当明确表示其有效期间。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的规范。
一、在广告中加强专利保护的重要意义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能够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本条所称“专利产品”,是指取得专利权的产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方法”,是指取得专利权的方法发明。
对社会公众而言,专利产品代表着前所未有的、更先进、更新奇、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产品;专利方法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更科学、更高效的生产方法;专利产品和包含专利方法的产品更容易取得消费者的信赖,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情形作出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利益。
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所谓“专利号”,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每一个专利号只代表一项专利,专利号既体现国家对专利权的确认,也体现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强调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一是可以防止个别生产者、经营者毫无根据地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假冒他人的专利,误导消费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便于消费者查验该专利的真实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纠纷。
“专利种类”,是指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专利权的类别,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强调标明专利种类,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创造性上及审查程序上存在差别,从而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存在差异:1??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外观设计专利只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2??在审查程序上,发明专利只有经过实质性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需经过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如果笼统称为专利,势必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解,不能有效分辨其创造性差异。
三、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我国对专利权采取注册取得制度,即专利权不是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方可授予专利权。未取得专利权的,例如从未提出专利申请,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以及曾被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都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否则,不但可能构成虚假广告,而且可能构成假冒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所谓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对其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从提出专利申请到获得授权有一个过程,例如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经过初步审查。在此过程中,都不得使用该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其享有专利权。
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失去效力:1??专利权终止的。包括因保护期限届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以及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的终止。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一般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发明创造违法、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专利权终止、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即不再享有专利权,因而也就不得使用该专利作广告,不得宣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