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的交易(第2页)
公司有前2中第(1)、(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2中第(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程序是指证券交易市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不同的证券场所交易程序并不完全相同,我国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主要程序如下:
1。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证券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买卖前到规定的机构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这是从事证券交易的前提。
2。交易委托
由于投资者不能进入交易所直接交易,所有的买卖都是通过证券公司来完成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委托前,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投资者决定买卖证券时,通过委托单、电话等形式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指令,交易委托指令应当详细说明买卖方向、证券名称、买卖数量、证券代码及买卖价格等内容。委托方式目前已从早期单一的柜台委托发展为电话委托、磁卡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在投资者委托未成交之前,如果反悔可以进行撤单处理,撤单程序与买卖委托的过程基本相同。
3。竞价与成交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公司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由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撮合成交。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指为确定开盘价采取的集中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在集合竞价形成开盘价后,证券交易所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4。证券结算
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以后,将买卖同一证券的数量和金额相互抵销,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证券款的差额的一种程序。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过户与交易同步进行,结算的完成即实现了过户,无须投资者另外办理过户手续。
(四)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发行信息
公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中期报告公开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公开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临时报告公开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具体包括:(1)本法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