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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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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有: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②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等。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即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一是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二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该拒绝证明主要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公证机关出具的拒绝公证文书、死亡证明、失踪证明、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书等。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如下:

①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②确定追索对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③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

1。出票

本票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标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专门规定的外,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有关规定。

(三)支票

1。概念及种类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我国支票主要有以下三类:(1)现金支票,是指票据正面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来支取现金的支票;(2)转账支票,是指票据正面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来转账的支票;(3)普通支票,是指票据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既可用来支取现金,也可用来转账的支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来转账,不得支取现金。2。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出票人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记载事项。支票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标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出票禁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支票的出票、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专门规定外,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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