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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央银行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以实现对经济宏观调控的特殊国家机关。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2003年12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该法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拥有资本和资产,可以依法经营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业务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知识拓展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批准与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3。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