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推行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2页)
(6)学生奖、贷、助学金政策、数量、评定程序及结果;
(7)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的规程;
(8)学校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课外活动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组织管理;
(9)在校学生的奖惩情况;
(10)其他应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3。向社会公开的项目
(1)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概况和重大事项;
(2)学校各类招生计划,包括艺术类考生、特长生、保送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推荐考核办法、录取标准和结果、招生监察程序等;
(3)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其他代收代办的项目;
(4)学校信访接待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举报电话;
(5)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
4。公开内容的时限
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除特别事项和特殊要求外,应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在当月或学期内公布,一般不超过1年。
5。不宜公开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涉及学校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内容,一般不予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方式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应立足于方便广大师生的知情和监督,公开的途径和方式要灵活多样,并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法:
1。通告方式。利用校内外电台、电视台、校刊、快讯、橱窗、信息通报、电子网站等传播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全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
2。审议、征询方式。通过与校内各种组织,如教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民主党派、学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沟通、座谈、听证、质询等方式公开。
3。会议方式。通过各种会议通报公开事项,如中层以上党政干部联席会议,民主党派会议,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代表会、工作会和座谈会等。
教代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对于属于校务公开范围之内的事项有质询权,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做出答复。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学校将推行校务公开情况纳入任期目标管理,纳入职能部门及干部个人的工作目标职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定期检查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积极推行公开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公开办事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理。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直属单位及后勤产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内容和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在聘用、任命、选拔干部时,应将干部本人贯彻落实校务公开的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