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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调解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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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民终字第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本市西区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乙,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甲(李乙之父)。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甲,××市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甲,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大学教工宿舍8栋403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西区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本市西区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甲,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甲,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甲,男,西区供销合作社科长,住西区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甲、李乙不服××市西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2日李甲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甲、李乙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甲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度烧伤;李乙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度~Ⅲ度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陈甲鉴定李乙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甲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甲、李乙于200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甲、李乙的诉讼请求后,李甲、李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甲、李乙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甲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

审判员司××

审判员谢××

二○○七年五月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武××

五、注意事项

(1)调解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2)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3)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4)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5)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主要表现在:协议的语意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笼统;调解书的内容应当完整,不能遗漏;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若协议内容违法,法院不能予以确认;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调解书中应写入已执行部分,并加括号注明;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词句,不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二审调解书也无须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若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将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为协议内容的最后一项加以标明。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适用意见》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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