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节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2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内容结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合并审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但其结构仍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由文书名称、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构成。

(1)文书名称应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含暂住地)等。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项写“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二项则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事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事项”,并在住址之后续写“系本案被害人”。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他的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将其近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书写其身份事项时,应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第一项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事项”之后,列第二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并在住址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本案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事项”。

刑事被告人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时,在首部无须另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不是同一个人,则需另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事项”。

(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

公诉案件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案件表述为: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

正文由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组成。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制作:第一,概述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二,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内容,即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第三,写明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支持自己意见的证据;辩护人对此所作的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第四,写明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事实。第五,写明定案证据,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2)理由部分一般分三部分来制作。第一,依据事实证据,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即: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其法律依据。第二,对于庭审中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该表明是否采纳,并阐述其理由。第三,写明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3。尾部

与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四、范文鉴赏[1]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男,××年××月××日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市××区××大街××小区×栋×房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女,××年××月××日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区××大街××小区×栋×房间。

诉讼代理人王甲,××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甲,女,××年××月××日生,××自治区××旗人,汉族,小学文化,××市××区××饭店服务员,户籍地为××自治区××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甲,×××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甲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张甲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乙(男,19岁)与孙甲(男,22岁)、张乙(男,21岁)到××市××区××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甲(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甲不予理睬,孙甲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甲与尹甲发生争执,殴打尹甲。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甲上前劝阻,孙甲又与吴甲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甲将吴甲的上衣纽扣拽掉,吴甲持水果刀将孙甲的左上臂划伤。李乙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甲,吴甲又持水果刀扎伤李乙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吴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亦起获。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吴甲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张甲请求判令被告人吴甲赔偿李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收据、赡养费计算依据等材料。

被告人吴甲辩称自己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在孙甲殴打、欺辱并要强奸尹甲时,其过去劝阻,也被孙甲殴打欺辱,致其上衣被撕开,上身**,并认为孙甲要强奸她,为了防卫才拿起刀子。此时,李乙用铁挂锁来砸其时,才冲李乙扎了一刀。如果孙甲和李乙不对其和尹甲行凶,其不会用刀扎。李乙是咎由自取,应自己承担损失。

辩护人杨甲认为吴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答辩如下:被害人李乙虽然是与孙甲一同进入女工宿舍,但没有对尹甲、吴甲实施伤害行为。李乙拿锁欲击打吴甲是为了制止孙甲与吴甲之间的争斗。吴甲虽然受到孙甲的攻击,但当时其有多种求助的选择。况且李乙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吴甲等人人身安全的程度,没有危害后果产生。故吴甲持刀扎伤李乙,不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也存在较大过错,吴甲的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张甲及其代理人王甲则要求对被告人吴甲严惩。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