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讯问笔录(第3页)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冯晓(指印)
2013。1。20
五、注意事项
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要向犯罪嫌疑人交付《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二,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第三,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记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第四,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第五,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