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爱生学校的引进与实践(第1页)
第三节“爱生学校”的引进与实践
一、爱生学校产生的背景
“爱生学校”(Child—FriendlySchool)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cief)与东亚一些国家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实验项目“TowardsChild—FriendlyLearningEs”(直译为“面向爱生的学习环境”)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根据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内容,在我国进行这一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将其译为“爱生学校”。“爱生学校”项目在泰国、菲律宾等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切实促进了儿童权利在学校管理中的落实,推动了孩子高质量学习的获得和身心健康的发展。在1996—2000年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周期的“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早期儿童关爱”项目中,把创建“爱生学校”作为这一项目实施的重点内容,项目实施的目的旨在推进项目地区的项目学校以学生为本,改革教与学的关系,构建学校、社区、家庭的关系,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通过这一项目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质量,保持与全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基础教育的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起到了借鉴和推动作用。
二、爱生学校的理论基础
爱生学校是以全纳教育为理念,在学校管理中建立相应的制度和途径尊重儿童的权利,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进而达到促进学校发展的学校。
爱生学校的实施是以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权利的原则以及近年来由特殊教育生发而来的、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影响的全纳教育的理念为基础,将其应用于指导基础教育的学校管理和课堂教学的实际,进而达到促进学校发展的一种理论探索和实践运动。
爱生学校的学校管理是以儿童权利和全纳教育的理念为基础来实施学校管理。
(一)儿童权利
说到儿童权利我们必然要谈到儿童权利的原则,也自然地就会涉及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来自世界161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大会上庄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30日,159个国家的代表(其中有71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首次在联合国举行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纲领性文件。我国政府分别于1990年1月和1991年3月签署了上述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的概念给予了这样的界定:从年龄上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从主体上强调儿童应该是作为“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从《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关于“儿童”的理解上包含了两个根本性的要素。首先,儿童作为一个人,具有人的特征,具备人的先天能力,具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同时儿童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拥有未被开发的巨大潜能,应该在实际生活中要公平对待;其次,儿童又是处于特殊阶段的人,处在生命周期的起始阶段,是身心都未成熟的人类生命个体。他的能力尚未充分地表现出来,他的发展需要一个身体生长、精神发育以及身心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儿童拥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对于儿童拥有的权利,从保护的角度所强调的对儿童的保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而是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在实施上强调对儿童负有责任的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为此,在对儿童的保护上应该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以儿童利益为重的至上原则;指向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得到尊重的儿童尊严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必须认真倾听儿童的意见并得到尊重的原则;所有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无歧视的原则。
基于此,当时就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的汉姆柏格在阐明《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进一步地强调并细化了对这四个原则的理解: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即儿童的最大利益(见条约第3条)。强调凡是涉及儿童利益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无论在战争、灾难还是其他任何事情中,凡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的利益为重,也就是“儿童优先”。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即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见条约第6条)。强调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为此需尊重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并且这种尊重要以儿童的健康生存、优先发展为重,任何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违反公约的,都是损害儿童尊严的。
3。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
即尊重儿童的意见(见条约第12条)。强调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何种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是富有还是贫穷,他们都必须得到充分和平等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同时在涉及他们事务时必须享有发言权,自己的声音能够得到倾听。
4。无歧视原则
即无差别原则(见条约第2条)。强调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贫富、生活文化背景、政治观点、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基于保障这四个基本原则的实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强调了儿童拥有的十项权利:
1。儿童的生存权。
2。儿童的健康权。
3。儿童的姓名权、国籍权和肖像权。
4。儿童的名誉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
5。儿童的教育权。
6。儿童接受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
7。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
8。儿童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
9。儿童危机援救权。
10。儿童的司法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所强调的原则以及对儿童权利的关注,迫使学校的教育管理者必须思考,我们在自己的学校管理中是否真正地做到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我们是否都真心实意爱孩子?我们是否用完整的爱和健康的爱关注孩子?在学校的管理中我们对孩子的爱是否包含了对孩子的了解、尊重、关怀、给予、责任。如果我们的爱缺失了了解,爱就是盲目的;缺失了足够的尊重,爱就会变为支配与控制;缺失了关怀和给予,爱就是空洞和苍白的;缺失了责任,爱就是轻薄的。在现实的学校管理中,作为管理者,我们的学习生活常常很少从学生的需要、兴趣出发组织学习内容,很少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感受,很少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处境。我们更多的是一味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总是从成人的视角,以成人为中心看待学校的管理。这种以成人中心,说到底也就是自我中心、个人中心,对儿童的发展常常表现出一种专制特征。所以,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我们需要多从自身找原因,以改进学校管理,而不要借着孩子的名义,推卸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纳教育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