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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票据适用的准据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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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0年10月间,因业务往来事宜,苏××(美国国籍,住所地为广东)开出一张号码为20H654966的香港××银行有限公司的支票交给伍××(中国国籍),该支票的金额为港币50645元,开票人是苏××,付款人为香港××银行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00年11月15日,收款人栏为空白,该支票未记载出票地。伍××收到该支票后,于10月9日交给何××(中国国籍)用以支付其所欠何××的货款。支票到期后,何××持该支票委托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办理兑付手续,并亲自在支票的收款人栏填上其本人的姓名。11月20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致函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告知上述委托兑付支票已被支付银行退回,在香港××银行有限公司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载明的退票理由是“请与发票人接洽”(refertodrawer)。中国银行南海支行遂将退票情况通知了何××。苏××确认该退票事实,并承认支票被退票的原因是当时其在香港××银行有限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在支票被退后,何××立即向伍××和苏××交涉,要求二人付款,但均被拒绝。2002年8月19日,何××以南海市××五金铜厂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伍××和苏××,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二被告支付票据款项。被告苏××答辩称因为该支票的出票地在香港,应该适用出票地法律。何××与伍××之间的货款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追讨,而非《票据法》。即便适用《票据法》审理,何××对苏××的诉求也没有事实依据,因为苏××与何××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上述案情,结合本章所学内容,试分析该涉外票据纠纷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

1。梁英武、郭锋:《票据结算与票据法》,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4。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6。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

7。施文森:《票据法论》,三民书局,2005。

8。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9。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0。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1。郑玉波:《票据法》,三民书局,1986年修正版。

12。谢怀栻:《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3。符启林:《票据法》,法律出版社,1999。

14。王明锁:《票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15。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16。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7。于永芹、李遐桢:《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

18。董惠江:《票据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19。刘定华:《票据法教程》,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0。AdemuedNatioioionalBillofExdPromissoryheJournalofBusinessLaw。

[1]王明锁:《票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184页。

[2]赵新华:《票据法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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