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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原因关系(第1页)
二、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简称票据原因或原因关系,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或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缘由。此种缘由多种多样,现实生活中包括买卖、借贷、赠与、保证等。
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有对价的原因关系是一般情况,如买卖、借贷等。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没有对价的原因关系是特殊的情况,例如继承、赠与等。在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对收受票据一方的票据权利予以一定限制。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原因关系只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流转,原因关系必将断裂。所以,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的原则(见本章第三节“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与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