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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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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又称票据上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主债务人对票据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所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可以径行要求其付款。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即持票人行使并保全其票据权利之后,向偿还义务人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详见第六章“票据权利”)。

(二)票据义务

1。票据义务的概念

票据义务与票据权利相对应,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应当履行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的义务。票据义务可以分为付款义务和清偿义务。所谓付款义务又称第一义务或主义务,是指票据的主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所谓清偿义务又称第二义务或次义务,是指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义务。[7]

2。票据义务的性质和分类

票据义务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即金钱债务。无论是付款义务还是清偿义务,如不存在抗辩理由,义务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均应按照票据文义记载无条件履行支付票载金额。

根据票据义务的主次关系,可以分为主票据义务、次票据义务和辅助票据义务。主票据义务即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承担绝对付款义务;汇票付款人、支票付款人,承担形式上的付款义务(实为受委托付款)。次票据义务即清偿义务,背书人、汇票出票人、支票出票人,均在被追索时承担清偿义务。辅助票据义务是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属于代位义务,因被保证人义务的不同而不同。

3。票据义务的特征

第一,票据义务由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是由票据行为引起的,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票据义务自然也由票据行为产生。这一点与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不同。

第二,票据义务是无因债务。票据义务的无因性是票据无因性的表现,票据义务的承担仅以票据为依据,与票据基础关系无涉。

第三,票据义务具有连带性。这主要体现在清偿义务上。持票人在未获付款或未获承兑并作成拒绝证书后,有权向其任意前手以及出票人追索,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义务人均对其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票据义务的消灭

根据一般法理,权利与义务共生共存,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同样也是如此,因此票据义务消灭的原因与票据权利的消灭原因相同。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义务的消灭原因主要有:因票据债务履行而消灭,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因票据证券毁灭而消灭,因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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