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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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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涉外票据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概述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4条的规定,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根据此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涉外票据是以不同票据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作为判定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国籍来加以界定。此种界定方法与《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相似。《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2条规定:国际汇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汇票开出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国际本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本票:本票签立地点、签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因此,我国《票据法》和《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对于涉外票据都采用了行为地点的界定标准。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票据是国际支付结算中的一种重要工具,因此票据在签发之后,经常会有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尽管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特征,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文化传统及习惯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在具体规则上还是有一定的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为票据的国际流通带来了不便。《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虽然基本统一了大陆法系的票据法,但日内瓦法系的立法与英美法系之间,以及与其他既不适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也不适用英美法的国家的票据法之间还是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需要用冲突法加以调整。

通常来说,冲突法解决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则来消除不同国家立法之间的冲突。在票据法领域就体现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的规定。这两部公约为了调和不同立法之间的分歧,都对具体的票据规范做出了规定,希冀借此统一各国的票据法。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没有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承认,《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则至今未能生效。另一种解决办法就是制定冲突规范。制定冲突规范又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制定统一的国际条约,二是在本国法中专门规定具体的冲突法规则。在票据法领域,前者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中的《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和《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为典型,后者如我国《票据法》中的“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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