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四证券法律关系(第1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四、证券法律关系

(一)证券法律关系的概念

证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在证券行为人之间发生的,由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所规范的,具有证券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产生的证券活动主要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运行,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因而证券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世纪初经济危机爆发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渐加强,证券法律关系不断被公法上的规范加以调整,这导致了主要属于私法性质的证券法律关系,逐渐转变为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备的一种特殊的商事法律关系。

(二)证券法律关系的要素

证券法律关系的要素,即组成证券法律关系的因素,包括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方面。

1。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

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证券权利义务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法律关系、享有证券权利和承担证券义务的人,包括证券权利主体和证券义务主体。前者是在证券法律关系中享有证券权利的一方,后者是在证券法律关系中承担证券义务的一方。证券权利人一般指证券的持有者,即持有证券并以之实现特定权利的主体。法律对证券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并无限制,包括一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证券义务人一般指证券的发券人,即制作、发行或销售证券并承担证券义务的主体。法律对证券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往往进行一定限制,要求其具备发行或销售某种特定证券的相关资格,如车票、船票、机票的制作发售者须为有客运资质的主体;邮票的发行者只能是邮政部门;股票的发行者限于上市公司;支票、本票、汇票的签发者须具备拥有一定存款的储户资格,等等。

2。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

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证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证券与证券行为两类。作为证券法律关系客体的证券可分为金额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等类型,具体包括邮票、印花、车票、船票、机票、股票、债券、金融衍生产品、支票、本票、汇票等多种形式。此外,证券行为也是证券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一般包括证券发行、监管、交易、收购、咨询、评估、审计、托管等行为,因证券的种类不同,证券行为的方式与形态也不尽相同。

3。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

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证券权利和承担的证券义务,即证券权利与义务。它是证券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决定了证券法律关系的实质。证券权利是指证券的持有人(或特殊情况下未持有证券的权利人)依照证券所记载的内容,在法定的范围内得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获得一定利益或收益的权利;证券义务是指证券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满足证券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8]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