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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德的特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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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道生万物”或“理生气”的问题。从事实存在的层面看,万物的生成或形成是一个完全经验化的问题,其只可以或可能在经验世界或“可道”形态中加以认识或讨论,认为“常道”本体可以生成或诞生万物的观点无疑具有悖论性质。因为,如果“常道”可以生成或诞生万物,那正好证明“常道”的不存在,但在“道德”形态中则不然。一般而言,在“道德”形态中,“常道”或“天理”与“万物”或“气”的规定,与单纯地在“可道”形态中对“常道”或“万物”的事实认知明显不同。在“道德”形态中,主体对事实的主观赋予具有把“常道”的内涵赋予“万物”、把“万物”的内涵赋予“常道”的特征。比如,同样的山,在“道德”形态中便具有了“仁者”的内涵;同样的水,在“道德”形态中便具有了“智者”的意义[15]。因此,中国传统哲学的“道德”形态便具有了对事实或存在的价值性规定。同样,在解释万物的生成或形成时,由于主体赋予了“道”或“理”价值化的创生规定,所以,“道生万物”或“理生气”便成为,“常道”形态的“道”或“理”被主体赋予了创造或生成的功能,从而产生出“万物”或“气”。

由此,也就使“道德”本体总体表现为“有价值的事实”或“有价值的日用”存在,这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般被表述为“广大高明不离日用”或“极高明而道中庸”[16]。所谓“广大高明”、“极高明”指向的是圆满的价值存在之维;“日用”、“中庸”指向的是现实的人伦生活,其总体统一于“有价值的现实”或“有价值的日用”。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德”形态的最终实现,并非与现实生活脱离或分离,而是存在于语默、起居、人伦、日用之中。离开人伦、日用,也就意味着没有“道德”广大高明的价值。追求一种“有价值的事实”或“有价值的日用”,这是中国传统哲学中儒家、道家或佛教“道德”哲学所共同具有的特征[17]。

“道德”本体具有人与天地万物“合一”的特征。上文曾指出,“道德”本体中的“合一”并非事实上的、没有分别的统一,而是有差别、有分别的共在的统一,其类似于“太和”之义。不过,“太和”是从“两个世界”的整体性而言,而这里的“合一”则凸显的是经验世界或主体的“道德”之维。

从经验世界中人与物的关系看,由于在“常道”世界与“可道”世界的共在中,“道德”本体由“本体之诗”开启,那么,具体经验性存在受照、禀和于“常道”形态之人,在经验世界有限超越的过程中便具有了“灵明”,在天、地、人的交与参赞中,实现了天人、物我、人己在交受和融通中的“合一”。庄子等所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18]、“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19]、“物任其性,各当其分,逍遥一也”[20]以及张载所谓“物,吾与也”等,实质上就是主体在“道德”形态中把天地、万物的性质和内容赋予自身,从而在整体性意义上实现了人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存在形态。

从现实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看,在“道德”形态中的“合一”则表现为所有人、所有阶层在在“道德”感知或“道德”心(良知)层面上的一致性或统一性。张载的《西铭》是最有代表性的论述:

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年高,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吾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茕独鳏寡,皆误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21]

在张载看来,人与人(无论君民、长幼、疲癃残疾、茕独鳏寡)在“道德”层面具有统一性或一致性,其类似于一个现世的大家庭的存在。一般而言,一个家庭总表现为一致性、统一性存在的特征。所以,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以家庭比拟国家乃至天下(所谓“家国一体”、“家天下”等),其目的在于证明或说明所有人、所有阶层的一致性或统一性的“合一”。从根源上看,这种一致性或统一性的理论根源无疑源于“道德”本体的存在[22]。

总之,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由于“道德”形态趋向于“两个世界”的一致性、统一性存在,所以在“两个世界”共在中,“道德”本体表现出有差别、有分别的共在的统一,从而在统一性、一致性的视域表现出人与天地万物“合一”的特征,这一特征一般也被中国传统哲学家们称为“天人合一”、“万物一体”或“万物一理”、“体用不二”、“理一分殊”等[23]。

[1]﹙宋﹚张载:《正蒙·太和》,《张载集》,第7页。

[2]《国语·郑语》。

[3]﹙清﹚王夫之:《张子正蒙注》,北京,中华书局,1975,第1页。

[4]参见杨国荣:《道论》,第275页。

[5]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二节。

[6]明代哲学家湛若水首先明确提出“随处体认天理”之说,成为代表其“道德”学说的鲜明标识:“所谓随处云者,随心、随意、随身、随家、随国、随天下,盖随其所寂所感时一耳。寂则廓然大公,感则物来顺应。所寂所感不同而皆不离吾心中正之本体。”[﹙明﹚湛若水:《答阳明王都宪论格物》,《甘泉文集》卷七,同治丙寅葺刻本。]所谓“随处体认天理”无疑是指在经验世界中随时随地地与“常道”本体共在的“道德”。

[7]﹙唐﹚成玄英:《庄子序》(《庄子集释》,郭庆藩辑,《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关于“逍”、“遥”之义的具体辨析,可参见郭庆藩辑《庄子集释》的《逍遥游》释文。

[8]《庄子·逍遥游》。

[9]值得注意的是,庄子、向秀、郭象等哲学中的“自由”或“逍遥”通常也被称为“自然”,但与老子哲学中的“自然”之义并不完全相同。概而言之,老子哲学中的“自然”是揭示“常道”本体的概念,其具有“自在”、“自己”、“本然”之义,而庄子、向秀、郭象哲学中的“自然”是“道德”本体中的概念,指“自由”、“逍遥”、“自得”等。当然,“自然”还同时是“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表示实体存在的一个概念,如“自然界”、“自然物”、“自然人”、“自然性”等。由此可见,“自然”的内涵相当复杂,需要具体辨析。

[10]《庄子·知北游》。

[11]《庄子·知北游》。

[12]﹙宋﹚朱熹:《中庸章句》,《四书章句集注》,第34页。

[13]《庄子·大宗师》。

[14]﹙宋﹚张载:《语录》,《张载集》,第325页。

[15]《论语·雍也》。

[16]《礼记·中庸》。

[17]参见杨国荣:《道论》,第270~272页。

[18]《庄子·齐物论》。

[19]《庄子·马蹄》。

[20]﹙晋﹚向秀、郭象:《庄子注·逍遥游注》,《庄子集释》,郭庆藩辑,《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4。

[21]﹙宋﹚张载:《正蒙·乾称》,《张载集》,第62页。

[22]当然,在承认人与人的一致性或整体性“合一”的同时,中国传统哲学家并不否认“恶”或恶人的异质存在,并把“恶”或恶人排除于整体性的“合一”之外。这是为什么呢?关键在于中国传统哲学家对于“恶”的规定或理解。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恶”本质上表现为丧失“道德”本体的状态,即“违曰悖德,害仁曰贼;济恶者不才”(张载:《正蒙·乾称》,《张载集》,第62页)。现实的人的存在如果丧失“道德”本体,就意味着纯粹经验的存在,即完全以经验为存在的依据,其表现为“唯利是图”、“唯利所在”的“小人”,其并不具有“道德”本体。严格而言,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恶”或“小人”乃是“小知”之人,即无法实现“大其心”而在经验世界中感知“常道”的存在。但是总体上,中国传统哲学家在承认“道德”形态中人与人的一致性或整体性“合一”时,虽然不承认“恶”或恶人的存在,但根本上又似乎没有完全把“恶”或“小人”排除于整体性“合一”之外。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哲学家在经验世界中依然为“恶”或“小人”存留下实现“道德”的可能性,即如果洗心革面,也可以实现“道德”。(关于中国传统哲学中对于“善”和“恶”的具体规定,以及与西方传统哲学“善”与“恶”的差别,参见苟小泉、刘之静:《试论中西善恶观的差异》,《延安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

[23]当然,严格而论,“体用不二”、“理一分殊”中的“体”或“理”具有“可道”本体、“常道”本体与“道德”本体三重含义。从“可道”本体看,“体用”、“理殊”主要表现为“形上”与“形下”的关系,在中国传统哲学家看来,二者无疑具有统一性。但是,从“常道”本体看,“体用”、“理殊”则并没有相互统一性。在“道德”本体中,“体用”、“理殊”则表现为“太和”或“感知”形态的统一性。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所谓“体用不二”、“理一分殊”均属于“道德”形态中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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