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二节 道德的本质(第1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第二节“道德”的本质

以“可道”形态或经验世界中“如何可能”问题为指向,回答的是“道德”形态的可能性问题;以“实现什么”为指向,回答的是“道德”形态的表现形式问题。但无论是可能性抑或表现形式问题,均是一种总体的或外在的研究,还没有涉及“道德”形态的本质,即“是什么”的问题。

一般而言,研究“是什么”的问题固然是“是论”或“存在论”形态的一种方式,但恰当地而不是片面地回答“是什么”依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关键在于,“是什么”的问题往往指向的是核心领域,能够在一定限度内推进我们对问题或对象的认识。具体而言,“是什么”的追问往往与“如何可能”或“实现什么”相关,从研究对象的总体或外在出发,指向了内在本质或实质问题,即对于“道德”究竟“是什么”的追问,乃是进一步揭示“道德”形态何以会具有总体或外在表现的必然性的研究。

从总体上看,“道德”本体表现为“可道”世界与“常道”世界的共同存在。但正如上文中指出的,这种共在的前提是“两个世界”为主体所得,即主体不仅要与“可道”世界中的经验对象,还要与“常道”世界的最终超越性产生联系。显然,由此决定主体之“德”的实现方法和途径具有两重维度,也就是主体在经验对象中对“可道”本体的认识、主体与最终超越性中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或感通。以此之故,作为“可道”之“道”与“常道”之“道”的统合,“道德”本体是由主体在“可道”世界中获得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感通而达到统合的存在样态所决定的。

以主体在“可道”世界中的存在为出发点,其获得对“常道”本体的感应、感通而达到“道德”本体的存在的可能性是由主体自身所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人的感觉、知觉、理智、感应、感通等能力所决定的。这些能力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统一于“心”的概念。“心”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可道”形态中,是一种表现感觉、知觉、认识的官能:

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1]

这里的“思”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认识、思考能力;“之”则是指“思”的对象。显然,“思”是“心”的重要功能。在“思”的认识活动中,“可道”世界才可能、可以被确认或确定。

而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的“常道”形态中,“心”则是一种表现感应、感通的能力,“心”无疑可以对“常道”世界的存在加以感应或感通,即人通过“心”的感应、感通,最终发现“常道”世界的存在,并通过与“可道”世界的共同存在,从而实现“道德”本体[2]。

从整体上看,以上所涉及的人的感觉、知觉、理智、感应、感通等能力,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两个阶段(分开表述是有助于获得一种清晰性的了解和认识),而是一个整体的认识过程。所以,在下文的表述中,关于以上两个阶段认识的总的过程简称为“感知”。具体而言,从“心”通过感知“常道”世界而达到“道德”统合形态的过程看,其遵循着以下路径:

首先,“心”在“可道”世界中,通过感觉、知觉和理性对经验对象的作用,达到对经验对象的认识。具体来说,人之所知是由知觉与对象的统合实现的,正如张载所说:

人谓己有知,由耳目有受也;人之有受,由内外之合也。[3]

人的认知本质是由心的知觉与对象的共同存在而完成的,“内外之合”就是认识的完成即达到确定性认识。

其次,以上认识活动的整个过程,由于处于“可道”世界中,每一个“合”均是有限性的统合或认识,其追求认识真实性、确定性的要求,使“心”对于自身和对象的认识在不断进行推进和追溯。

最后,达到的是“未始有物”的认识,即“知合于耳目之外”[4]。正如上文指出的,这就是“常道”世界与“可道”世界的界限,但这一界限的出现,预示着对“常道”的感知或发现。

对于“常道”本体的发现过程,可以在张载哲学体系中得到体现。张载说:

由太虚,有天之名;由气化,有道之名;合虚与气,有性之名;合性与知觉,有心之名。[5]

在张载哲学中,“太虚”和“天”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性的称谓,其相当于“常道”本体;“气”、“道”则相当于“可道”世界的终极“基质”和存在规律;“性”、“心”相当于存在的实质或规则[6]、人的认识能力。“气”、“道”、“性”、“心”均是处于“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的本体概念。在这里,张载内在地揭示出“常道”本体如何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被感知、发现的过程。

从逻辑上看,张载的这段话要从后往前追溯,才能发现“心”如何感知和发现“太虚”的过程,即“有心”,“合性与知觉”;“有性”,“合虚与气”;“由道”,“有气化”;“由天”,“有太虚”。首先,“心”是认识的主体,“性”是认识对象的实质或规则;其次,“合性与知觉”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统合;再次,由认识统合后的真实性、确定性,可以达到对规律、规则或更高层次的认识,即“气化”、“道”;最后,由对于“气”、“道”的认识,达到“有太虚”的感应、感通[7]。

但是,“常道”世界被“心”感知、发现之后,其并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心”的认识对象,因为“心”无法将“常道”本体纳入对象化或逻辑化的研究视野[8]。但不进行对象化或逻辑化研究,并不意味着“常道”本体脱离或外在于“心”而存在。事实上,作为终极形态的“常道”本体被发现之后,就一直成为伴随在“可道”世界中的人类进行有限超越的存在[9]。

由此可见,在中国传统哲学“道德”本体论形态中,其核心领域是“心”论。其思路是从“心”追溯“道”。比如,陈白沙认为:

君子一心,万理完具。事物虽多,莫非在我。此身一到,精神具随,得吾得而得之矣,失吾得而失之耳。[10]

“君子一心,万理完具”是说,在“心”与“理”(“常道”)的关系中,由于主体之“心”具有根本上的认识、感知功能,所以,“我”就具有了决定“道德”(“得”)是否存在的完全意义,即“得吾得而得之”、“失吾得而失之”。由此也使“我”或者“心”,成为“道德”本体的核心的概念。

这里的“心具万理”结论的得出,无疑源于两个世界的共在、统一关系。也就是说,虽然存在着“事物虽多”的“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但由于主体之“心”的认识、感知功能“具随”于“常道”世界,从而两个世界统一于作为“万理完具”的“君子一心”。

正是在这个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的“道”论形态表面上好像是一种关于世界、宇宙的本体论,实际上是心性之学,其实质可以归结为心性问题,其展示的是“心”在认识、感知“常道”世界之后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形态。从“心”所具有的“道德”存在、作用和功能中,不难看出,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的“道”论形态明显是一条从宇宙本体论归于心性论或“德”论形态的道路;反之而言,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论形态的目的在于:探讨各种形态之“道”,从中透出“君子一心,万理完具”的心性之学。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最后将“道德”本体落实于“心”之中,这就是各种形态“道”论的实质。同时,这也是一条以心性论统摄宇宙论的路径,也就是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道德”形态成为“道”论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的根本原因。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看,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道德”形态中的“心”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心”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概念,是哲学家们经常讨论的重点之一。在宋明理学中,陆、王固然可以说是“心学”的倡导者,其重视“心”当视为其学说的主要特征,但即使作为“理学”流派,依然没有将“心”的探索置于其学说的核心之外。比如,朱熹曾明确地指出:“人多说性方说心,看来当先说心”[11]、“自古圣贤皆以心地为本”[12],由此可见朱熹对“心”的重视。

事实上,朱、王之间的差异并不是对“心”的本质认识上的差异,或者说,对于“心”把握“两个世界”和表现为两种本体论形态的本质,二者是没有绝对的差异和区别的。问题的真正差异在于,对于如何实现“心”的“道德”形态,或者说,对于“心”把握“两个世界”的方式,二者出现了比较大的差异。

从“理学”的视域看,程、朱所认可的“心”,是一个认知(即“内外之合”)和感应(“湛然虚明”[13])相继统一的过程,在“心”的认知阶段,“心”明显表现为很不完全的有限性之“心”,因为在它之上还悬置着一个绝对的“理”:“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天地”。从根源上看,“理”才是真正的主宰,即“心固是主宰的意,然所谓主宰者即是理也”[14]。朱熹认为,“心”虽然是自身的主宰,却受到天理的支配,这个天理引导和支配着“心”趋向于“湛然虚明”。这一阶段,“心”要从经验事实的研究出发,对事事物物进行格物、致知,最后达到内外贯通,即所谓“心”在感应功能上的“豁然贯通”、“湛然虚明”,也就是“心”的“道德”存在的实现。那么,显然程、朱所认可的“心”实现“道德”本体的过程是两个阶段,也表现为两种类型的“心”。由于“程朱理学”在总体上倾向于第一个阶段,即对认知之“心”的研究和培养,所以其学说在总体面貌上表现为“理”对“心”的指示和引导。

从经验世界探寻事物或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确定性、规律性、可能性的维度看,“程朱理学”形态所表现出的特征和方法,固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但由于其总体上倾向于强调“理”对“心”的指示和引导,所以其学说在总体方面表现出“理”对“心”的制约。如此一来,“心”所具有的感应性、感通性在“理”的制约下大大地消减了,以至于“心”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处于经验之中,必须要依托于“理”,必须借助于“格物致知”才能够最终实现感应、感通,所以“程朱理学”最终产生了很大的弊端。

与之相关,陆、王却敏锐地发现,在处理“心”与“理”的关系中,不能过于强调“理”对“心”的指示和引导而制约“心”,而应该首先从“心”对于“理”的终极意义出发,创造性地开拓出一个充满“理”的“心”的世界。这就是所谓的“理心合一”之说。应该说,陆、王的这一思路,明显的是针对“程朱理学”的弊端,而强调“道德”本体的优先性地位、强调“心”在“道德”形态中的核心位置,即“切已自反”、“发明本心”等,这的确切中了朱学的要害。所谓“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15]、“道皆吾心”[16]等,并不是从经验领域得出的结论,其明显指向的是“心”对于实现“道德”本体的意义所在。也就是说,在“道德”形态中,客观的、经验的“宇宙”必须要落实于、伴随于“吾心”;同样,“道德”形态中的“吾心”也表现在整个世界的“宇宙”中。陆九渊的这些论说,明确地突出了“道德”形态,强调了“心”对于“道德”形态的意义,表现出以“心”的“道德”形态统摄“可道”形态、“常道”形态的特征;其“道德”本体发现的途径和方法也具有广泛性,而不仅仅局限于“格物致知”一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改变了“程朱理学”的弊端。

但是,“陆王心学”的这种观点也未必全有道理。“心学”的不足之处在于,其虽然突出一“心”在“道德”形态中的地位,但是在整体上并没有真切地使“心”涉及整个存在世界;而且,执着于一“心”,易于造成过分地强调一己的重要性,而漠视经验世界或“可道”世界,造成一种轻浮或无根的“吾心”。

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形态中,“陆王心学”与“程朱理学”的差异,表面看是哲学形态的差异,或者被看成是本体论形态上的差异,但实质上是研究视域或治学路径的差异,其揭示了宋明理学乃至整个中国传统哲学,对“两个世界”共在的把握方式或思考方式中所选择的不同路径。

从根本上看,无论是以经验、知识入手的为学或致思路径,还是从身心、“吾心”入手,来探索“两个世界”的统一,均达到的是“道德”形态,其内在地包含着将“可道”世界与“常道”世界统一于主体一“心”的心性之学,即通过主体之“心”的感知、发现,达到“心”与“理”的统一和融合,从而实现“道德”本体。

所以在表现上,中国传统哲学中虽然存在着一些具体本体论形态的差异,如理本论、心本论与气本论等不同具体理论形态,这些形态也在宇宙、社会与人生,知识论与价值论等研究视域、方法上存在着不同的选择,但在探索“两个世界”共在的统一,将天与人、本然与应然、价值与事实统一于“君子一心”,肯定“道德”本体等方面,各种形态又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性[17],其间的差别,仅是各自研究、探索路径、视域的不同而已。所以,中国传统哲学应看作是一个整体的“板块”、“模板”,其间的派别、差异,只是在研究整体“模板”时产生的视域、维度上的不同,而在发现、弘扬、坚守“道德”,即“常道”本体伴随“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共同存在上,各派是百虑一致、殊途同归的[18]。

那么,“常道”本体是如何伴随“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而存在的呢?或者说,“常道”之道与“可道”之道的共在表现出什么样的本体样态呢?

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常道”之道与“可道”之道的共在,一般被哲学家们理解为一种“道德”之“明”的存在方式。如,老子说:“知常曰明。”[19]这里的“常”是“常道”本体的代称;“知常”就是主体感知或发现“常道”本体的存在;“知常曰明”是指,“常道”本体被“可道”世界中的主体感知或发现之后就表现出“明”的存在样态。这里的“明”有认识论意义上的“明白”、“清楚”、“豁然”之意,但更重要的是强调一种达到“道德”存在后的整体感知,是指人在“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中与“常道”本体共在时所产生的“明亮”或“光明”[20]。

对于“道德”本体“明”的存在方式,中国传统哲学家大多认同,如庄子说的“莫若以明”[21]、《大学》中的“明明德”、《中庸》的“自诚明”、孟子的“明善”、朱熹的“湛然虚明”等,其强调的“明”均指向具体的“道德”样态,如“诚”、“善”等具体“道德”的实现。也就是说,在具体的“道德”样态(如“诚”、“善”等)实现之时,其“明亮”或“光明”就会随之产生。以“明”指称“道德”样态的存在方式,以王阳明最具代表性,王阳明又把“明”称为“光明”、“光辉”、“明觉”、“精明”、“昭明”、“灵觉”、“精灵”等,如心“只是一个灵明”、“充天塞地中间,只有这个灵明,人只为形体自间隔了”[22]。以“灵明”的存在看,它既然是“心”生发出来的纯粹感知,又存在于经验世界之中,所以它既有主体的属性,又有客观存在的意义。

但从根本上看,关键的问题是:对于“明”,它既然是“心”在经验世界生发出来的纯粹感知,那么,它是如何呈现出来的呢?或者说,这片“光明”是如何从“心”生发出来的呢?

从逻辑上看,由于“明”之呈现、出现或存在于经验世界,其肯定有一个“如何开始”的问题;从“道德”形态的“知常曰明”看,“知”和“常”依然涉及“心”和“常道”本体如何表现为“明”的问题。这里,实质上涉及“道德”形态的本质即“明”的起源、根源或本原问题。王阳明对此并无明确答案。当学生问到“道德”本体(即“良知”)的起源时,他只是回答:“心之本体,无起无不起。”[23]所谓“无起无不起”似乎主要是针对“道德”本体存在的本然性、必然性回答,即不管“道德”本体“起”与“不起”,其自始至终本然存在,这实际上是揭示了“道德”本体或“灵明”的存在方式,即“天理之昭明灵觉处”[24]。由于王阳明不同意朱熹“性即理”的说法,而认为“心即理”[25],所以这里的“天理”无疑就等同于“心”。也就是说,“心”就是“昭明灵觉”的存在。把“昭明灵觉”视作“天理”或“心”的存在形式,其凸显的是“天理”或“心”的存在样态或存在形式,并没有直接回答“灵明”的起源、来源或本原。回答“灵明”的本原必须寻找到“心”如何开启“灵明”之处。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