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Ⅰ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相关条款(第3页)
(三)在《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后,遇《程序和证据规则》未对本法院面对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的紧急情况,法官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制定暂行规则,在缔约国大会下一次常会或特别会议通过、修正或否决该规则以前暂予适用。
(四)《程序和证据规则》、其修正案和任何暂行规则,应与本规约保持一致。《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修正案及暂行规则,不应追溯适用,损及被调查、被起诉或已被定罪的人。
(五)本规约与《程序和证据规则》冲突之处,以本规约为准。
第五十二条
法院条例
(一)法官应依照本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为本法院日常运作的需要,以绝对多数制定《法院条例》。
(二)拟订该《条例》及其任何修正案时,应咨询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意见。
(三)该《条例》及其任何修正案应一经通过,立即生效,法官另有决定的,不在此列。这些文书通过后,应立即分送缔约国征求意见,六个月内没有过半数缔约国提出异议的,继续有效。
第五编调查和起诉
第五十三条
开始调查
(一)检察官在评估向其提供的资料后,即应开始调查,除非其本人确定没有依照本规约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在决定是否开始调查时,检察官应考虑下列各点:
1。检察官掌握的资料是否提供了合理根据,可据以认为有人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2。根据第十七条,该案件是否为可予受理或将可予受理的;和
3。考虑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的利益,是否仍有实质理由认为调查无助于实现公正。
如果检察官确定没有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而且其决定是完全基于上述第3项作出的,则应通知预审分庭。
(二)检察官进行调查后,可以根据下列理由断定没有进行起诉的充分根据:
1。没有充分的法律或事实根据,可据以依照第五十八条请求发出逮捕证或传票;
2。该案件根据第十七条不可受理;或
3。考虑到所有情况,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害人的利益、被控告的行为人的年龄或疾患,及其在被控告的犯罪中的作用,起诉无助于实现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应将作出的结论及其理由通知预审分庭,及根据第十四条提交情势的国家,或根据第十三条第2项提交情势的安全理事会。
(三)1。如果根据第十四条提交情势的国家或根据第十三条第2项提交情势的安全理事会提出请求,预审分庭可以复核检察官根据第一款或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可以要求检察官复议该决定。
2。此外,如果检察官的不调查或不起诉决定是完全基于第一款第3项或第二款第3项作出的,预审分庭可以主动复核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的决定必须得到预审分庭的确认方为有效。
(四)检察官可以随时根据新的事实或资料,复议就是否开始调查或进行起诉所作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检察官在调查方面的义务和权力
(一)检察官应当:
1。为查明真相,调查一切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以评估是否存在本规约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调查时,应同等地调查证明有罪和证明无罪的情节;
2。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有效地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进行调查时,应尊重被害人和证人的利益和个人情况,包括年龄、第七条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健康状况,并应考虑犯罪的性质,特别是在涉及性暴力、性别暴力或对儿童的暴力的犯罪方面;和
3。充分尊重本规约规定的个人权利。
(二)检察官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在一国境内进行调查:
1。第九编的规定;或
2。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由预审分庭授权进行调查。
(三)检察官可以:
1。收集和审查证据;
2。要求被调查的人、被害人和证人到庭,并对其进行讯问;
3。请求任何国家合作,或请求政府间组织或安排依照各自的职权和(或)任务规定给予合作;
4。达成有利于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个人提供合作的必要安排或协议,但这种安排或协议不得与本规约相抵触;
5。同意不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披露检察官在保密条件下取得的、只用于产生新证据的文件或资料,除非提供这些资料的一方同意予以披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