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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詹姆士穆勒论教育(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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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詹姆士·穆勒论教育

詹姆士·穆勒(JamesMill,1773—1836)是英国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联想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物。他出生于苏格兰农村的小手工业者家庭。1790年入爱丁堡大学,后获硕士学位。毕业后当过几年家庭私人教师。1802年前往伦敦;次年创办《文学杂志》,同时从事写作。1819年起在东印度公司任职,历时10余年。1836年6月23日因患肺病在伦敦去世。主要著作有:《英属印度史》(HistoryofBritishIndia,简称《印度史》,3卷本,1818)、《政治经济学要义》(ElementsofPolitiy,1821)、《人类心理现象分析》(AnalysisofthePheheHumanMind,1829)等。此外,他的许多论文被收入《大英百科全书》第5版的增补本(1825)作为条目,主要内容涉及政治、法理学和教育等。

—、论观念联想与功利

詹姆士·穆勒在他的心理学和哲学著作《人类心理现象分析》中,发展了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Hume)、哈特利等人的联想主义心理学理论。他力图用“观念联想”(assoofideas)的心理学原理去解释一切心理现象,并进而论证功利主义的伦理观。英国哲学家索利(W。R。Sorley)曾指出,詹姆士·穆勒在《人类心理现象分析》中“为功利主义的上层建筑打下了心理学基础”[19]。由此可见,詹姆士·穆勒关于观念联想的学说是他的功利观的理论基础。

詹姆士·穆勒认为,一切心理现象起源于感觉,观念则是感觉所留下的摹本、影像。而观念互相联合(联想)就产生更复杂的观念。他说:

例如,我看见一匹马,那是一个感觉。立刻我就想到这匹马的主人;那就是一个观念。对于它主人这个观念又使我想起他的官职;他是一个大臣:那是另一个观念。大臣的观念又使我想起国事;这样引起我的一大串关于政治的观念;忽然听到请用晚餐了。这是一个新感觉,跟着就是对于晚餐和同席的人的观念,同席者和食物的形象又是另种感觉;这些感觉又引起无数观念;别的感觉又不断横插进来,引起其他观念:这个过程总是这样进展下去。[20]

但是,詹姆士·穆勒认为,联想只是观念与观念之间机械地联合,这是他的理论缺陷。

在詹姆士·穆勒看来,在联想原则支配下,每个人都能够从自爱联想到爱他人,从个人的快乐联想到他人的快乐、社会的快乐,这样,利己与利他就能在观念联想的基础上统一起来。概括地说,这也就是詹姆士·穆勒的联想主义功利观。

二、论教育目的

詹姆士·穆勒的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为《大英百科全书》所写的题为《教育》(Edu)的长篇论文中。他的教育目的论体现了他的功利主义思想。

詹姆士·穆勒在《教育》中的第一句话就是:“教育的目的是使个人尽可能成为幸福的工具,先是为他自己,接着是为其他人。”[21]他这里所说的“教育的目的”实际上包含了两个目的:一是追求个人的幸福,二是为他人谋幸福。

(一)关于个人的幸福

詹姆士·穆勒认为,个人的幸福,并不意味着去追求每一种快乐或满足每一个短暂的欲望。相反,它意味着要抵制某些欲望、克制某些快乐,从而去追求那些能带来更大的满足以及“最可能多的幸福”的愿望和快乐。为此,他认为,必须培养节制和坚忍的品德,节制是抵制欲望和**的力量,坚忍则是承受痛苦的能力。詹姆士·穆勒说:

如果一个人在本性上有任何欲望导致他去追求与对幸福的最有效追求相矛盾的东西……罪恶就产生了。那么,对一个人的欲望和愿望来说,能够确保他防止激动、并能够经常去追求他所认可的东西的最佳方法,就是必须使他能去谋求最可能多的幸福。这就是古代哲学家所说的节制……[22]

在詹姆士·穆勒看来,只有借助节制,人们才能获得最可能多的快乐,因为一般来说,满足短暂的欲望不会带来持久的快乐,却阻止了对持久快乐的追求,要想获得幸福,就必须追求持久的快乐。约翰·穆勒曾这样评价他的父亲詹姆士·穆勒:他

在道德标准上是伊壁鸠鲁[23]学派的,也就是功利主义的,以行为产生的是快乐还是痛苦,作为决定是非的唯一标准。但是他又不贪图快乐……他认为大多数生活中的失败,都是过分重视快乐的后果。因之,希腊哲学家所指的广义的克制——就是所有欲望必须止于适度这一点上——对他来说同对那些希腊哲学家一样,几乎是教育箴言的中心要旨。[24]

总之,詹姆士·穆勒主要强调的是,要教育人们学会放弃一时的眼前利益,而去追求长远的利益和幸福。

(二)关于他人的幸福

詹姆士·穆勒认为,教育在引导受教育者去追求自己的幸福的同时,还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尽可能给他人谋求幸福的人”。他说:“一个人可以影响他人的幸福,或避免伤害他人,或做有益于他人的事。避免伤害他人就叫公正;有益于他人称为慷慨。公正和慷慨是适于一个人促进同伴幸福的两种品质。”[25]

在詹姆士·穆勒看来,为了能给他人谋求幸福,每个人必须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后果。每个人应该具有能产生最大量的快乐的行为,但不必过多考虑是谁享受这快乐。显然,“谋求他人幸福”的教育目的所包含的不仅是普遍幸福的理想,还有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平等地值得我们考虑的原则,幸福必须不仅仅被扩展到最大限度,还必须被公正地分派。

对于詹姆士·穆勒来说,第一个目的——教育为了个人的幸福,不仅是一种目的,也是一种手段。它是达到第二个目的的必要措施。因为除非自己已首先体验过真正的幸福,否则将不知道带给他人什么。但是归根结底,詹姆士·穆勒指出:“公共利益的意识——形成这种意识并赋予它以形式,这是良好教育的最终目的。”[26]

此外,詹姆士·穆勒还论述了行动的动机。他认为,动机是重要的,教育要培养人具有正确的动机。

詹姆士·穆勒的教育目的论后来曾受到法国社会学家和教育家涂尔干(E。Durkheim)的批评。涂尔干指出:詹姆士·穆勒的教育目的乃是“使个体成为一个为自己和同样的人谋幸福的工具”,而这种说法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各人都是用自己的方式对幸福做出评价的,幸福主要是一种主观的事物。这样的表述使教育目的成为不确定的,因而使教育本身也成为不确定的,其原因就在于它让各人随意做出解释。”[27]

三、论教育对人的心理的影响

詹姆士·穆勒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幸福,而幸福要依赖两个东西,直接地说,它取决于人的身体,间接地说,它取决于人的心理、取决于人的心理品质。就身体和保健来说,这主要是医生等所要专门研究的问题,而人类应如何采用各种可能的手段、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以使得人的心理适应教育的目的,这才是教育所要研究的问题。詹姆士·穆勒认为,其中有两点值得考虑:首先,教育应培养人具有哪些心理品质(心理品质也就是实现幸福这一目的的手段或途径)?其次,为了培养有关的心理品质,应实行哪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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