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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及教育思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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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自然发展的内在自然规定

儿童自然发展的内在自然规定包括儿童发展的自然法则和儿童发展的自然权利。所谓儿童的自然法则或自然秩序就是儿童的自然发展和教育与自然界发展和谐一致。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法则,儿童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必须顺从其法则,教育必须遵循自然法则。人在自然界都是相等的,这是自然界和人类发展的自然法则。儿童是自然发展的。教育应是“自然”的教育。儿童发展是一个自然进程,教育要按自然进程中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状况进行。儿童的自然发展比其他事物的发展更为重要。卢梭说,“我所说的我们内在的自然”就是原始的倾向。[74]

通过人与自然的联系,强调人的自然进程的重要性,教育应当遵循正在成长中的儿童发展的自然进程,注重儿童的自然年龄特征;在教育中强调体现个人的权利和自尊,反对封建教育专断性和强制性;强调儿童与成人的区别和儿童的特点,反对教育中的成人化做法和教育中无视儿童特点的现象;教育要适应儿童的心理,改造和发展儿童的道德。

儿童的自然权利就是指儿童的自然发展的权利,而这种自然权利应当说与启蒙思想家们所理解的自然权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自然法是神圣不可变异的,自然权利自然也是神圣的。那么什么是自然权利呢?格劳修斯对自然权利(自然法)的理解是:“自然权利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根据行为是否和合理的自然相谐合,而断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并从而批示该一行为是否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75]格劳修斯在自然法问题上的划时代的贡献是大胆地把自然法从中世纪的神学束缚中解放出来,认为自然法是固定不变的,甚至神本身也不能改变。他强调的是理性的自然法,道德的自然法,凡有理性的人类都会接受自然法的支配。另外,格劳修斯对自然法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将财产所有权定为自然法的重要原则。“自然法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归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而来的利益;应履行自己的诺言;应赔偿因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损害等。”[76]这种财产权的观念为近代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所遵循,成为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的主要原则。自然权利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公道;二是具有道德性质;三是指一种强迫人们去做正当事情的道德行为的规则,人们必须遵守这种规则。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而美好的,充满平等、善意与互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合适的办法来决定他的财产与人身;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平等的,人们享有无限的自由,但人们不能用这种自由去任意侵害别人。自然状态能维护这种秩序,因为存在着自然法。他说:“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77]自然权利的内容实际上也是自然法的内容。洛克把人的自然权利归结为四项内容,即生命、自由、财产和惩罚权。突出个人权利,是其自然法思想的显著特征。

看来,根据自然权利的理论理解儿童的自然权利,就是儿童的天赋的自然权利。确切地说,儿童的自然发展权利是天赋的,强调儿童个人权利。凡是出于自然的要求,所有的儿童都是相同的,儿童的自然发展是其基本权利之一,维护这种权利的基本途径就是运用自然法则。卢梭从儿童的天性“自由”的思想来确定儿童的自然发展权利,也就是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儿童的最重要的自然发展权利就是自由。在教育中,应排除顺从和命令的词汇,还儿童以个性自由、思想自由和活动自由。

包含儿童发展的自然法则和自然权利的内在自然规定对于理解儿童之所以具有“哥白尼式的革命”,首先是因为卢梭的儿童内在的自然发展观念的提出表明“儿童中心”的思想得到确立。其主要内涵是儿童是教育的主体,儿童的“自动”或“内在力量”是儿童发展的内在动因;儿童的主动和自动的发展提供了儿童中心地位的内在依据;教育应创造让儿童主动发展的条件。儿童的发展是主动发展,而不是被动发展;是积极发展,而不是消极发展;不是通过强制、压制、命令等手段来实现儿童发展,而是通过尊重、理解合理的要求和科学的方法来实现儿童发展。

其次,儿童自然发展的内在规定揭示了教育要以儿童为出发点。卢梭指出:“儿童具有他们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如果想用我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去代替他们的看法、想法和感情,那简直是最愚蠢的事情。”这种出发点意味着要尊重儿童的特点。儿童天性是善良的、纯洁的,把儿童放在儿童的位置上,不要把儿童当成小大人对待。“在万物的秩序中,人类有它的地位;在人生的秩序中,童年有它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做成人,把孩子看做孩子。”[78]这就是儿童的人生秩序;同时更不要让恶劣环境摧残儿童的天性,“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对他作出或好或坏的评判,让特异的征象经过一再显示和确实证明之后,才对他们采取特殊的方法……以免在教法上同它相冲突”。

儿童的自然发展的内在规定还表现在教育要以儿童为出发点,适合儿童的接受能力。儿童有自己的观察和感觉的方法,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特点。卢梭对教师说过,假如教师不知道依照儿童能如何和不能如何的自然律来领导儿童,那么就别当教师。

再次,儿童自然发展的内在自然规定使我们在对儿童进行教育之前,必须对儿童的个别性向加以彻底研究,也就是研究儿童的心理,因为每个儿童的心灵都有其个别的形式。要控制儿童的心灵,必须符合其特有的形式。因此卢梭反对教育者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去推测儿童,甚至把自己的好恶当作儿童的好恶的做法。相反,他要求经常观察儿童,研究儿童。卢梭甚至提出教师儿童化,即教师教导儿童之前,要使自己变成儿童,以一颗童心去关心、热爱儿童。

儿童自然发展的内在自然规定提出了要满足儿童需要的要求。卢梭认为,需要是儿童的本能,“一切身体的需要,不论在智慧方面或体力方面,都必须对他们进行帮助,弥补他们的不足”。

最后,儿童的自然发展的内在规定意味着教育要适应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也就是说,要遵循儿童的自然发展秩序和儿童的自然发展进程。在卢梭看来,儿童的教育应严格按照儿童发展顺序进行。他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打乱了这个次序……将造成一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态龙钟的儿童。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秩序或自然进程是以儿童的年龄发展阶段来理解的,他把儿童自然发展进程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自然发展进程特征0~2岁儿童完全处于长身体的自然状态,教育任务是体育和保健。应坚持使用大自然赋予儿童的一切力量,让儿童自由活动,自由发展。

2~12岁儿童的言行多受感性支配,缺乏适当的理性力量。教育任务是注意儿童感觉器官的发展,进行感官教育,使儿童获得丰富的感觉经验。属于“理性睡眠期”,要以“消极教育”方法,在自然状态下,利用适合儿童特点的事物去影响儿童,而不用理性去教育儿童。

12~15岁具有较强健的体格,发展较好的感觉器官。教育任务是智育和劳动教育,让儿童学习生活所必要的和实用的知识,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教给儿童学习的方法;让儿童通过劳动发展自己的体力,掌握专门的手艺。

15~20岁接受了“自然状态”下的良好教育,体力和智力得到较好发展,着重发展儿童时期萌芽的情感和意志。教育任务是道德和社会教育,形成良好的德行。

因此教育要遵循儿童的自然发展原则,即依据儿童发展的自然进程和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卢梭指出,把自然发展作为教育目的,其意义在于使人注意儿童的身体器官和健康的需要。自然发展的目的就是把健康作为一个目的,于是把自然发展的目的转化为尊重身体活动的目的。杜威引用卢梭的话说:“儿童总是不停地动;久坐的生活是有害的。”“自然的意思是先强身体,后练心智。”[79]也就是说,通过锻炼身体的肌肉来发展心智。换言之,遵循自然的教育目的就是注意儿童在探索、处理各种材料、游戏和竞赛中运用他们的身体器官所起的实际作用。从逻辑上说,自然的教育目的是一般的目的,但它可以转化为关心儿童个别差异的目的,这样,不同的儿童,其天赋能力各异。尽管杜威认为,卢梭的“自然”概念是一个含糊和隐喻性的名词,但是它所产生的革命性的影响在于:人类认识到了儿童之间的天赋能力的多元性。卢梭说:“每个人生来具有特异的气质……我们往往不加区别,使具有不同爱好的儿童从事同样的练习;他们的教育毁灭特殊的爱好,留下死板的千篇一律的东西。”[80]同时,遵循自然的教育目的,要注意儿童爱好和兴趣的起源、增长和衰退。实际上,卢梭提出了裴斯泰洛齐和福禄倍尔等教育家遵循的自然发展原则,杜威将此理解为儿童生长的原则。

自然的生长是不规则的,其意思是在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在身体和心智方面都是不平衡的,在运用各种教育方法时要认识到天赋能力的巨大差异,认识到生长中自然的不平衡的能动价值。要利用这种不平衡性,不要一刀切。尤其要注意,儿童的自然生长是在不受束缚的条件下表现出其自然的倾向的,对自然的倾向不要成人化,也就是卢梭所指出的,成人往往容易把他们自己的习惯和愿望作为标准。因此,“遵循自然的观念,主要是对人为造作的反抗,而人为造作,乃是企图直接强使儿童符合成人标准的模型的结果”[81]。

按照杜威的理解,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思想具有政治学意义。因为遵循自然的学说也是当时政治上的一个信条。这个信条反抗当时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理想。腐败的政治制度是使人不自然的制度。有关政治制度与人的性格形成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爱尔维修的思想中是重要的,在欧文的思想中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卢梭从自然主义教育逻辑中走上了殊途同归之路。在卢梭看来,腐败的制度和风俗习惯几乎自动地给儿童一种错误的教育。

(二)儿童自然发展的外在自然规定

儿童自然发展的外在自然规定,就是儿童的教育环境自然化,让儿童到大自然中学习有关大自然的一切知识,强调大自然对儿童的存在和发展的影响。卢梭明确指出,一切知识都是通过人的感官进入人脑的。

外在自然意味着,教育应如何帮助儿童处理好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他人的自然关系,使其得到健康自然发展。反过来说,“人的教育”如何有助于儿童的自然发展。在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教育思想中,家庭教育或自然教育是其逻辑起点。卢梭在讨论儿童自然发展教育时认为,家庭中的成员是主要的,在逻辑上,保姆是第一位的。卢梭说:“我们的第一个教师是我们的保姆。”而母亲是最重要的,但父亲是需要承担起三重责任的。教师则是一位自然教师。

爱的母子关系是外在自然的第一种表现。卢梭主张教育要从儿童发展的最自然的关系入手,于是他提出了家庭环境中父母亲对儿童的爱的自然教育。父母亲自养育儿童,特别是母亲要亲自哺育幼儿,这是最自然的外在规定。卢梭明确指出,从儿童的身心发展来看,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离不开爱,需要爱。为了能使儿童从一出生就能得到母亲的爱,卢梭强调母亲对儿童的哺育。他主张,母亲应亲自哺育婴儿,这不仅是母亲的重要职责,也是对婴儿进行母爱教育、增进母亲和婴儿之间的关系的重要途径,也就是儿童发展的外在自然首先是以母亲为主导去营造爱的自然环境。卢梭甚至大声地向母亲们呼吁:为了保护儿童这颗幼小的嫩苗不被恶劣的环境所压倒,“在你们的孩子们的心灵周围筑起一道护墙吧”。很显然,对于幼小的儿童,对于恶劣的环境(实际指文明社会)中的儿童,母亲有义务保护儿童,承担起对儿童教育的义务。同时,这种爱的教育是母亲和儿童之间相互承担的共同的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是相互的,一方不尽责任,另一方也将忽视责任。孩子应当在知道对母亲有责任之前爱他的母亲”[82]。如果这种共同的责任没有在儿童身上形成习惯或得到加强,那么这颗刚出土的爱的幼苗将会枯萎、死亡。当然,母亲对儿童的爱并不是过分地照顾或溺爱儿童。溺爱的教育表面上是保护儿童,以免使儿童感到软弱,实际上只能助长儿童的软弱。卢梭说:“延长孩子的软弱性,这是一种残酷的慈祥。”[83]

自然教师是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的外在规定的第二种表现。在卢梭的全部教育思想中,教师的地位显得非常突出。在《爱弥儿》中,卢梭塑造了一个自然的教师形象。所谓自然教师就是一位按照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在自然秩序中培养儿童的自然天赋的导师。第一,卢梭认为这样的教师应当履行把儿童从社会束缚中解脱出来而使其率性发展的职责。这反映出卢梭痛恨专制制度的反封建性。第二,这样的教师应当对儿童怀有母爱之情。因为卢梭看到在封建社会中,母亲的失职、父亲的渎职和保姆的敷衍使儿童受到了严重的身心摧残,因此只有母亲之爱、家庭之乐才是抵抗败坏风气的毒害的良剂。第三,卢梭把教师规定为聪慧、年轻的人。“如果可能的话,我希望他本人就是一个孩子,希望他能成为他的学生的伙伴,在分享他的欢乐的过程中赢得他的信任。”[84]第四,卢梭认为教师应当是导师,所谓导师就是指导儿童怎样做人的人。“他的责任不是教给孩子们以行为的准绳,他的责任是促使他们去发现这些准绳。”[85]第五,卢梭视教师职业为一种高尚的职业,教师所从事的职业与军人的职业一样,不是为追求金钱而从事的职业。教师职业的高尚,要求教师本人是做父亲的或者是更有教养的人,也就是“教师必须受过教育,才能教育他的学生”[86]。

从儿童自然发展的权利角度来看,卢梭认为教师绝不可成为儿童天性的敌人,不可成为儿童畏惧厌恶的对象,而应当成为儿童天性发展的辅助者,成为值得儿童信赖和热爱的朋友。因此,卢梭对教师们呼吁,“儿童是首要的,你必须竭尽全力来为了他”,“经常研究他”,为儿童着想。

在卢梭的儿童自然发展思想中,内在自然和外在自然相统一。教育,在卢梭看来是指三重教育中的人的教育,也就是外在自然,这种自然从属于内在自然。因此,内在自然和外在自然构成的关系就是教育适应自然,实质就是教育要适应儿童的自然本性和自然倾向,促进儿童的身心自然、自由地发展。这也就是教育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

教育教学方法要适应儿童身心的自然发展,为儿童的自然发展提供自然、和谐的环境,如:直观教学、实物教学、户外教学等。外在事物的发展都要顺应儿童的发展需要,教育应建立在儿童的自然发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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