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群己之辩的二重变奏(第2页)
(二)“我”的确认与无人己
新儒学的无我说,在程、朱那里取得了整体(社会等级结构)至上的形式。程、朱之强化整体,与本体论上突出普遍的天理有着逻辑的联系。程、朱将理视为形而上之道,并把它规定为万物的最高根据:“自其末以缘本,则五行之异本二气之实,二气之实又本一理之极,是合万物而言之,为一太极而已;自其本而之末,则一理之实,而万物分之以为体。”[106]简言之,一理化为万物而万物则本于一理,这也就是所谓理一分殊说。其本体论意义在于强调超验之理对具体对象的统摄。一理统万物体现于群己关系,便展开为社会大我对个体小我的制约。事实上,作为大我化身的道心,正是天理的内化。这样,本体论上的万物本于一理,实质上构成了群己关系上自我从属于整体的形而上根据。
与程、朱强调天理的超验性有所不同,陆、王的注重之点在于将天理内化于人心。在其论著中,陆、王反复地对此做了阐述:
人皆有是心,心皆具是理,心即理也。[107]
此理岂不在我?[108]
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109]
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110]
这是一种本体的转换。在程、朱那里,理超然于万物之上,超验之理与具体对象呈现为一种统摄与归属的关系;在陆、王那里,理与心融合为一,本体开始落实到主体。就道德关系而言,天理的至上性决定了道德的本位在天理,理与心的合一则使道德的本位转向了个体。从形式上看,程、朱讲“内有主”,似乎亦注意到了主体的本位意义。但程、朱所谓内有主,主要指道心为主,而道心则是普遍天理的内化,这样,主体在某种意义上便表现为天理的人格化。与之相对,陆、王则更多确认了自我的个体性规定,后者既表现为“自思”(我思)的主体理性判断能力,又具体化为意欲、情感等:“喜怒哀惧爱恶欲,谓之七情,七者俱是人心合有的。”[111]较之程、朱以人的感性存在为私,王阳明的这些看法意味颇有不同。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出发,王阳明对程、朱以道心宰制人心之说提出了批评:“今曰道心为主而人心听命,是二心焉。”[112]程、朱讲道心为主,凸显的是道心(内化之天理)的本位意义。王阳明肯定自我的个体性规定,则旨在反对将主体仅仅规定为天理的化身。因此,正是在陆、王那里,主体的本位意义才真正得到了确立。
自我的本位性体现于道德涵养,便具体化为“为己”的要求:“今之学者须先有笃实为己之心,然后可以论学,不然则纷纭口耳讲说,徒足以为为人之资而已。”[113]为己即追求自我的完善,为人则是迎合外在的赞誉,前者立足于主体自身,后者则意味着将主体降低为他人的附庸。这种为己之说当然并非王阳明首先提出,早在先秦,孔子便已把己视为主体涵养的基本原则。不过,与孔子仅仅抽象地肯定为己不同,王阳明进一步将为己与成己联系起来,以成己为“为己”的具体目标:
须有为己之心,方能克己,能克己,方能成己。[114]
孔子曾提出了“克己复礼”的主张,克己即自我的约束和抑制,复礼则意味着把自我纳入礼所规定的普遍规范。这种看法无疑淡化了为己说对自我的确认,以程、朱为代表的正统理学要求以道心消融人心,在某种意义上便可以看作克己复礼说的片面引申。与程、朱不同,王阳明把克己理解为成己的手段,亦即将其视为从为己到成己的中介。这里包含着如下思想:道德涵养不应当归结为对主体(己)的否定,而应把它看作自我肯定(成己)的过程。从理论上看,道德践履与道德修养的过程固然离不开克己,但主体进行自我磨炼归根结底是为了达到理想的“我”(成为有德性的我)。如果将克己本身夸大为目的,则势必把德性培养视为自我否定的消极过程。就此而言,王阳明以成己为克己的归宿,无疑在更深的层面上体现了对自我的注重。
陆、王所要成就的“己”,首先表现为豪杰之士:“非豪杰特立,虽其质之仅美者,盖往往波**于流俗,而不知其所归,斯可哀也!”[115]这里强调的是无所依傍,唯其无所依傍,故非流俗所能移。王阳明更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非夫豪杰之士,无所待而兴起者,吾谁与望乎?”[116]这种无所待的豪杰之士具有狂者气象,故又称狂者:
狂者志存古人,一切纷嚣俗染,举不足以累其心。真有凤凰翔于千仞之意,一克念即圣人矣。[117]
凤凰翔于千仞是对无所待的形象描绘,王阳明以此作为成圣(达到理想人格)的前提,表现了对独立人格的推重。不难看出,王阳明肯定豪杰(狂者)精神,旨在强调个人应当在纷嚣俗染的社会环境中卓然不移,它包含着主体不能沉沦于世俗而泯灭自我之意。陆九渊同样表现出对个体挺立的向往:“宇宙之间,如此广阔,吾身立于其中,须大做一个人。”[118]这里蕴含着对自我人格力量的确信,它同时又从一个侧面突出了个体性原则。
陆、王注重个体原则的价值取向,对尔后思想家的进一步思考有所启发。在这些思想家中,应当一提的首先是李贽。李贽曾师事王艮(王阳明的弟子)之子王襞,其思想深受王学的影响。在哲学上,李贽将王阳明的良知说引申为童心说,并将童心界定为自我“最初一念之本心”,从而进一步突出了主体意识中的个体性规定。[119]由童心说出发,李贽提出了“天生一人,自有一人之用”[120]的命题。“用”在广义上属于价值的范畴,所谓一人自有一人之用,即指每一个体都有自身的价值,而非仅仅是礼教的附庸。肯定一人之用,同时又蕴含着对性情多样化的确认:“莫不有情,莫不有性,而可以一律求之哉!”[121]每一自我都有独特的个性,如果强求一致,则势必导致个性的扭曲。李贽的这些看法,可以视为个体原则的展开,它以明快的形式表现了自我的觉醒。
不过,李贽在确认个体价值,反对以同一模式(天理)对自我做强制性塑造的同时,又对个体原则做了更广的规定:“士贵为己,务自适。”[122]这里所说的为己,已不限于道德涵养之域,它实际上表现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贵为己,务自适,意味着以个体利益的自我实现为出发点。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李贽明白宣称:“我以自私自利之心,为自私自利之学,直取自己快当。”[123]就其反对超验整体(专制等级结构)扼杀个体之利而言,李贽的如上主张无疑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笼统地以自适、利己为行为的第一原理,则似乎又对个体原则做了片面的引申。它实质上以另一种形式将个体(自我)与群体重新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从而在否定以天理消融个体的同时又导向了另一极端。
陆、王对个体的注重,虽然在理论上引发了李贽的异端思想,但他们本身却并没有走得这样远。如前所述,陆、王固然推崇无所待的豪杰之士,但无所待主要是超越世俗之见,摆脱外在依赖,而并非无视对群体的责任。事实上,陆、王心目中的豪杰之士,恰恰是自觉意识到社会责任的主体:“故居今之世,非有豪杰独立之士的见性分之不容己、毅然以圣贤之道自任者,莫知从而求师也。”[124]圣贤之道具体表现为淑世的社会理想,以圣贤之道自任,也就是以天下的治平为己任。它所表现的,是对社会群体的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陆九渊从更广的意义上将宇宙内事视为自我的分内事:“宇宙内事,是己分内事。”[125]以宇宙内事为己之事,固然带有某种形而上的意味,但其中确实又表现出反对仅仅自限于一己之域的价值取向。在这方面,陆、王无疑上承并弘扬了儒家修己以安人的传统。
也正是基于如上传统,陆、王对释氏之教(佛学)提出了批评:
释氏立教,本欲脱离生死,惟主于成其私耳,此其病根也。[126]
盖圣人之学,无人己,无内外,一天地万物以为心,而禅之学起于自私自利而未免于内外之分,斯其所以为异也。[127]
佛教追求的仅仅是自我(个体)的解脱(超越生死轮回)。这种追求,本质上表现为一种自私的价值趋向,其结果则是导致人与己(群体与自我)、内与外的分离和对立。“我”一旦与人(群体)相分离,便不免封闭了自身,从而很难摆脱自我中心的困境。与之相对,无人己,无内外,则以人与我(群体与自我)的统一为内涵。它意味着从封闭的我走向开放的我,并由此扬弃人与我的紧张与对抗。在这里,万物一体(内外、人我为一)构成了分辨儒佛之异的本体论前提,而较之释氏之“成其私”,陆、王无人己的要求也确乎有其合理的一面。
不过,陆、王所说的无人己,同时又包含着另一重意蕴。陆、王将心与理融合为一,固然扬弃了理的超验性,但对理的正当性却不容有所怀疑。事实上,当陆、王提出心即理时,便同时确认了天理的内在制约。与这一点相联系,陆、王强调无人己,或多或少又蕴含着无我的要求。陆九渊说:“诚知此理,当无彼己之私。”[128]无彼己之私,亦即无“有我”之私。王阳明更明确地点出了这一含义:
人心本是天然之理,精精明明,无纤介染著,只是一无我而已。[129]
相对于天理,“我”更多地与私相联系,明理便不应当有我。这种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又回到了程、朱的思路:在强化天理所代表的群体原则这一点上,二者确乎体现了同一理学趋向。当然,陆、王所说的无我,主要不在于以道心消融人心(泯灭人的感性存在),而更多地(更直接地)表现为个体对整体的服从。在谈到君与臣、身与国的关系时,王阳明便对此做了直言不讳的阐述:“夫人臣之事君也,杀其身而苟利于国,灭其族而有裨于上,皆甘心焉,岂以侥幸之私,毁誉之末而足以拱乱其志者。”[130]“国”代表着以等级结构为核心的整体,君则是这种整体的象征。在个体存在与整体利益之间,完全表现为一种依附与从属的关系:为了虚幻的整体之利,个体应当无条件地牺牲自我,即使杀身灭族亦应毫无所憾,至上的整体终于又一次压倒了个体。
从张载到程、朱,从程、朱到陆、王,宋明新儒学力图对个体与整体、自我与群体做出适当的定位,并由此在群己关系上建立合理的价值取向。然而,尽管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个体原则与群体原因做了有意义的考察,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主体性的自觉,但就总体而言,整体仍被置于超越的地位,从而,自我与群体(整体)的紧张依然没有得到化解:一方面,个体原则的内涵进一步深化并得到了更具体的确认;另一方面,道心对人心的消融与等级结构对个体的束缚,又使自我受到了内在与外在的双重抑制和统摄。这种紧张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宋明新儒学在价值观上的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