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前景(第1页)
七、“市民社会”研究在中国的前景
把“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理论应用于近代中国研究,是由西方学者根据西方经验的框架来解释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一次尝试。对这类努力作总体性判断为时尚早,需有待于更多研究成果的问世。不过许多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已经意识到,更为谨慎地辨析中西语境的差异是把研究导向深入的关键。比如马德森(RichardMadsen)就指出,“市民社会”的西方语境反映出公议的决定并非服从于社会地位和传统权威,而是服从于理性之上的,这一系列制度构成了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础并使之合法化。所以中国及亚洲国家应该在“公共领域”方面寻求一种亚洲文化模式(asianculturalstyle),而不是仅作历史现象的简单比附。他举例说,哈贝马斯告诉我们,咖啡屋在18世纪英国的市民阶级公共领域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但并不能证明中国茶馆也起着同样作用。[55]美国社会哲学家卡尔霍恩(Criag)则认为首先应该分辨清楚“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这两个相连而不等同的观念。[56]
令人欣慰的是,不少研究者已相当慎重地力图回避两种倾向的影响:一是避免如老一辈汉学家那样出于热爱中国文化的感情而按西方语式有意无意拔高中国历史的固有特质,如狄百瑞认定中国明代的新儒学传统中就孕育有自由主义要素这种说法。与之相反,这些学者明确地否认任何把清帝国看作拥有“潜在自生的”西式民主资源的超前式比较研究的可行性。二是防止出于政治话语的制约而采取非历史的态度,使研究变为意识形态目的论的产物。然而,中国史研究者似乎仍面临着无法解决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他们期望运用一套合理的“市民社会”概念所综合演绎出来的态度、价值和制度去解析中国社会的本土结构;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希望使西方的地方经验普适为一条全球性的常规道路,或使中国历史变为西方形态的机械投影。所以他们在极力辨析诸如“个人主义”“公民法”“财产所有权”“公共管理”等论域中的中西异同时,结论常常是矛盾的。比如“个人主义”与社会契约、自然权利的出现与“私域”自主权的稳固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研究已证明,即使一些有关人性的清代用法有点接近于人对自身内在条件的尊崇,而不完全受控于国家或其他因素,这仍然与西方传统揭示出来的、不可分割的权利观念风马牛不相及。如果中国本土不具备这些渊源于西方的文化观念的品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证明晚清与民国初年的自治组织不只是拥有表面的传统“公共”形式,而更具有西方“公共领域”的实质性特征呢?
与西方中国学研究相比较,中国史学界把“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概念引入历史分析的论著十分稀见,从中文著作中观察,仅有王笛、朱英和梁治平的著作建立在具体研究的基础之上。王笛在《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文中通过研究长江上游即四川地区“公共领域”出现和发展的情况,来试图说明区域性社会变迁的独特性与差异性。[57]他认为,“公共领域”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模式。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城市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由于各自发展的环境不同,因而展示出了相异的特点。王笛把成都与汉口这两个城市作了比较。罗威廉的汉口研究强调官方权力的下降和公共领域的扩张是汉口稳步发展的主导因素,而公共领域的扩张几乎完全基于传统社会内部的动力。但在成都,公共领域的剧烈扩展却与国家同地方士绅的合作联系在一起,并成为20世纪初公共领域扩张的基础。甚至在整个上游地区,从商会的建立到城会的出现,我们都可以看到国家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造成这种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汉口在“新政”前就已相对充分地发展了地方士绅起主导作用的公共领域。在“新政”时期,地方政府却力图加强对公共领域的控制。在成都情况则相反,新政前公共领域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甚至被地方官视为国家机构强化的障碍。到20世纪初,地方士绅利用官方的支持扩张公共领域和自己的权利,因而在短短的时间内,充分发展的非官方公共领域便在成都形成。换句话说,“新政”显然是成都公共领域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至少在立宪运动以前,在一定程度上,成都以及整个长江上游地区,国家机构的强化和公共领域的发展并没有形成根本的冲突。
同是研究城市史,王笛使用“公共领域”概念区别于罗威廉等美国学者的地方在于,他始终没有把“公共领域”看作与国家控制相分离的空间场所,而是视其为近代国家建设的一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互动而非对抗的关系。这在文章中有相当具体的表现。例如王笛认为,20世纪初期,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传统领域的演变;一是新领域的产生。大多数商会和公立学堂属于前者,但是几乎全部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属于后者。[58]因此,这个时期的公共领域均经过了旧功能的转化和新功能的创造过程。更具体地说,20世纪以前,公共领域主要局限在救济和慈善事务;但在20世纪初,公共领域已扩展到社会经济管理、社会教育和社会文化等方面,不仅公共机构和社会财富逐渐扩张,而且人们的政治、社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并形成了“公论”。[59]
王笛对“公域”前后时期的划分,很有助于使这个概念的使用摆脱西方语境中界定的特殊内涵,而把它放在一种相当变通的具体的情境下进行观察。比如说他的看法是,20世纪以前发现的一些自治组织其实与西方毫无关系,我们只不过仍可以“公共领域”的名目视之,却已无哈贝马斯笔下的纯西方社会历史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领域”的特指色彩已经消失,“公域”内涵更像是一个可以自由随意使用的“公共空间”的意思,这显然与罗威廉根据欧洲历史地理结构中的“早期现代”概念来描述晚清帝国社会的尝试完全不同。罗威廉是想证明不受国家现代化导向的制约,地方社会也能自觉产生类似现代化的因素。他的目的是尽量从要素分析而非理论挪用的角度击破中国“停滞论”的壁垒。可是王笛证明的却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即地方现代新型空间的开创,仍是一种国家行为塑造的结果,因为它恰恰是“新政”直接干预的产物。这里面实际蕴含着一个悖论:关注晚清以来的“公共空间”与国家控制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自然可以防止照搬“市民社会”理论预设社会和国家由分离到对抗的框架,但同时也很难摆脱如下假设:中国社会在近代发生的变化似乎完全是由西方因素输入后经由国家行为导向造成的结果。如果仅仅从后一个意义上看,“公共领域”中所包含的理论分析内涵是否具有解释力就显得无关紧要了,因为这种理论的最简洁表述是:社会关系的存在状态不取决于国家或官方政策的影响力。[60]
“市民社会”研究的引入为解释中国近代史的某些现象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比如大陆学者在80年代初就已开展了对清末商会的研究,但由于缺少合适的分析框架,解释视野比较狭窄,主要是就商会研究商会,侧重于考察商会的性质、作用及其局限。有的学者如朱英已经认识到,在商会研究中完全可以摆脱原来僵化死板的套路,可以尝试探讨清末民初的中国,是否出现了脱离于国家直接控制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及公众领域。他认为,近代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确有其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因而在近代中国寻求与西方完全相同的市民社会,不啻削足适履,难免失之机械或片面。可是这并不排除在近代中国有可能出现合乎市民社会本质特征的社会组织和公共领域。同时还应看到,近代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产生的道路,也不是凝固不变的单一模式,其他国家的社会条件虽然在许多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但也完全可能以其独特的方式,萌生出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社会组织和领域。对近代中国商会的新探讨,可帮助我们对上述问题得出初步的答案。[61]朱英试图用“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来支撑其以往对中国商会的史料研究,但并没有深入研究商会在城市总体功能中的作用,及其与传统地方基层组织运作的区别,同时在商会形成的背景下,仍较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采用了“扶植”“倡导”“保护”等字眼进行描述。因此,这种商会研究给人的印象仍是一种商会组织的“内部研究”或曰“商会结构研究”,而不是一种以商会作为切入点的广义社区史或城市史研究,人们从中无法看出商会作为一个日常生活空间的组成部分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而只是把一种商会内部研究套上了一顶“公共领域”的理论帽子,多少仍给人以搬用之嫌。
应该注意的是,中国大陆“市民社会”研究的背景与西方理论取向有所不同,它更加切入一种针对现实的理论话语的关怀。这种研究既不像部分西方学者那样,出于目的论的用心去刻意描述国家控制之外的共同体以及民间组织制衡和反对政府的力量,也不像一些中国学者那样,极力回避抽象的哲学讨论和政治语境的频繁关注。90年代有关“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研究往往基于中国改革进程面临的实际问题,力求构设出中国现代化发展独特道路的理论。针对1992年以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的新阶段所导致的资源流动、社会分化、国家职能转换等变化,国内的相关研究着眼于探索“国家与社会间疆界的确立”或“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建构”等新问题,针对80年代末期“新权威主义”和“民主先导论”等流行观念也作了认真的剖析和批判,表征了以国家本位为基础的总体性理论的危机。[62]中国“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架构不应如西方原义那样表征着相当激烈的对抗关系,而应该呈现出一种良性的互动状态,这种状态的达致必须以政治民主化与政治稳定的双重实现为指归。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化也取决于不同社团、群体和组织共同建立具有对彼此都具权威约束力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共识。[63]这种共识之建立并不是以重建新权威为必需手段,也非以暴力对抗的极端形式拓展“公域”的运行空间,而是在国家威权与社会组织之间寻求协调共存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注重探寻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比较吻合于中国近代发展结构中国家与社会时常处于同构互融状态的历史情况。因为在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的双重历史背景下,中国近代“公域”的产生很难真正具有对抗国家的性质。尽管如此,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建构仍需从历史个案的研究中寻求验证和资源,研究的对象领域也不应局限于框架的构设与问题的提出上,而应在具体事例的考察中完善其总体命题的论证。
[1]参见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前言》,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1989。
[2]魏丕信:《近代中国与汉学》,见《法国汉学》(三),7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3]参见魏丕信:《近代中国与汉学》,见《法国汉学》(三),8页。
[4]参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编者的话》,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5]J。哈贝马斯最近在回答中国学者的提问时也强调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使用的西方背景和应用于中国的具体困难。参见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6]最早关于士绅阶层的研究起步于瞿同祖、张仲礼与何炳棣等人。他们强调士绅与官僚机构具有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士绅往往通过科举考试纳入行政体系,在地方管理中作为官僚与民间的中介角色为国家利益服务。这一时期的研究已注意士绅精英的等级与分层,但仍受费孝通等早期中国社会学家的影响,基本上认为精英在文化上属于同质性阶层。而地方史研究中所开辟的精英分析则强调地方士绅与国家此消彼长的对抗关系,如孔飞力对太平天国时期湖南地方社会的研究。这一取向的形成打破了精英同质性的分析格局,直接为国家—社会框架内精英能动作用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前提。参见JosephW。EshendMaryBakin(ed),eseeLocalElitesandPatternsofDomiyofiaPress,1990。日本的乡绅研究起步于酒井忠夫,到重田德时渐成规模,重田德“乡绅论”的特点是:把乡绅统治理解为国家通过其组织功能控制农民的一种形式,以此来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参见檀上宽:《明清乡绅论》,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461~462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
[7]参见罗威廉(WilliamT。Rowe):《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邓正来、杨念群译,见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413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8]参见汪晖:《“科学主义”与社会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天涯》1998年第6期,14页。
[9]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84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10]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202页。
[11]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204页。
[12]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234页。
[13]参见汪晖:《“科学主义”与社会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天涯》1998年第6期,16页。
[14]参见乔治·E·马尔库斯等:《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等译,11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15]参见汪晖:《“科学主义”与社会理论的几个问题》,载《天涯》1998年第6期,48页。
[16]参见梁启超:《新民说·论国家思想》,见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21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17]参见刘师培:《无政府主义之平等观》,见《国粹与西化——刘师培文选》,179页,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18]参见杨念群:《从“五四”到“后五四”——知识群体中心话语的变迁与地方意识的兴起》,见《杨念群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9]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第2卷,洪佩郁等译,229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20]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第2卷,230页。
[21]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陈学明译,8页,台北,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94。
[22]参见《98’社会学:研究进展状况与热点难点问题》,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23]参见《历史学与人类学:相互影响的趋势》,载《史学理论》1987年2月号,187页。
[24]参见PaulA。,BetweenTraditioy:WangT'aoandReforminLatea,Cambridge,Mass:HarvardUyPress,1974。
[25]参见WilliamT。Rowe,“ThePublicSphereinModernModerna,Vol。16,No。3(July1990)。
[26]参见R。KeithSchoppa,eseElitesandPolitige:ZhejiangProviweury,CambridgeMass:HarvardUyPress,1982,p。6。
[27]参见R。KeithSchoppa,eseElitesandPolitige:ZhejiangProviweury,CambridgeMass:HarvardUyPress,1982,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