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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落共同体的功能演变与地方组织诠释的多义性(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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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落共同体的功能演变与地方组织诠释的多义性

(一)“五阶段论”学说下的基层组织形态

中国学者自50年代以来专门讨论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论著非常稀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史学界基本上是按“五阶段论”的标尺来规划中国史研究的格局的。按照“五阶段论”的标准,判断一个社会历史阶段是否具有发展和变化的要素,在于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特别是主要以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尺度来判断社会历史演化阶段的性质。因此,任何一种研究对象是否被纳入视野或受到重视,往往取决它与“经济史”和“国家主义”这两个支配因素的关系,这两个因素可以简化为以下两个标准:土地占有关系的识别;与国家控制的近疏程度。对土地占有方式的识别常常与界定阶级身份有关,例如是奴隶主占有状态还是封建领主占有状态,成为确定一个社会是处于“奴隶制”阶段还是“封建制”阶段的一个关键。在“土地占有关系”成为历史主导论题的情况下,讨论基层社会组织时,学者们往往只会注意其与经济功能相关的控制形式,而有意无意忽略基层社会组织在其他方面的独立功能和作用。

经济史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会左右政治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取向,例如经济史研究一直偏向于认定中国的土地占有关系有一个从奴隶主私人占有土地向封建国家土地国有制的转变,而秦汉以来土地国有制贯穿着全部封建史。在全国范围之内皇族地主是最高的主要土地所有者。所谓土地为国家所有,其意就是皇族垄断。这种皇族土地所有制在历代有屯田、占田、均田、官田、皇田、官庄和皇庄等不同的具体形式。皇族地主有赐给人土地的权力,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是比较缺乏的。同时,这种皇族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是与大规模水利工程、灌溉事业的组织形式分不开的。由于这种“经济的公共职务”必然产生对土地的政治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公社的组织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的物质条件,最高所有者君主正是全国宗主的大宗主、大家长。[26]换言之,对基层社会组织运作方式的理解,必须依附于对皇权政治支配能力的理解之下,而不具有什么独立的认知意义。或者说,基层社会组织之所以具有研究的必要,恰恰反映的是上层皇权官僚制运作在底层的表现,是一种国家行为的延续。

为了更具体地了解以上讨论问题的形式,我们可以举出两个例子。1956年3月,郭沫若在一篇讨论中国古史研究的文章中曾涉及古代基层组织的建构问题。他认为,早期中国社会基层组织——邑最初应是原始社会组织,后来就变成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变成行政机构了。所以一有机会,邑人就会集体地或个别地逃亡,这是奴隶反对奴隶主的一种形式。邑的这种变化出于两点原因:一方面经济发展了,公社内部就会产生贫富分化,耕种方式就会由本族自耕变为奴隶耕作。邑中的组织就蜕变为奴隶制性质。郭沫若认为,基层组织的遗留形态是存在的:

如“同宗共财”之类,就是解放前的祠堂、会馆、公产、常平仓之类,也何尝不是原始社会的孑遗。但把孑遗形态或一时性的逆流夸大成社会制度,就不合乎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了。即使承认有孑遗形态,那也是变了质的。在奴隶社会里,它的内部结构是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封建社会里则取决于封建生产方式。[27]

其意是说,基层社会组织不可能作为独立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它只不过是生产形态变化的一个附属指标而已。

杨宽的研究与郭沫若的路径有所不同,他虽然也是从当时史学界广泛讨论的“井田制度”的构成形式和演变入手讨论村社组织,但却相对细致地描述、刻画了“村社组织”的内部结构和公共生活状态。杨宽认为,中国古代村社是有组织的,有长老作为他们的领导,负责组织和监督生产以及其他公务,在成员之间有着相互协作的习惯。公共生活中的庠、序、校是古代村社中的公共建筑,是村社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研究中也涉及对祭社和祭腊活动的描述。但是在文章的结尾部分,这种孤立而细小的村庄的性质又被最终定位为“被奴役的小集体”,村社农民也被转化成“普遍奴隶”。因为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除了占有和奴役各种生产奴隶之外,还实际上成为许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原来村社组织加以劳动编组,把村社转化成了被奴役的“小集体”,使再生产在极悲惨条件下进行,于是这种变质的村社组织便被长期保留下来。最为重要的是,这些村社成为隶属于商朝和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基层组织,村社成员和奴隶同样受到压迫和剥削。自从西周后期封建关系萌芽,到春秋时期逐渐形成封建制,村社就隶属于各级领主,村社成员就成为隶属于领主的农民。[28]可见,村社组织之所以具有研究价值,是因为它是作为国家控制地方的延伸形式而存在的,同时也能为生产形态的定性提供补充性的说明。

(二)有关“村落共同体”的争论及其问题意识

所谓“村落共同体”是否存在的争论,起源于日本学界关于“社会共同体”问题的讨论。宇都宫氏首先提出,从中国的秦汉帝国向中世的转型,面临一个重新界定基层社会组织与上层官僚制度间关系的问题。他用“自律性”与“他律性”来区分皇帝与人民之间的制约与自治的关系。他认为如果与皇帝的关系对人民而言是他律性的,那么家族、宗族、乡党对人民而言便是自律性的世界。尽管皇帝把人民只当作单子的存在来掌握,但是人民的现实生活却因相互连带而形成共同体。结果,皇帝控制的原理与人民生活的原理,不仅性质不同,而且是对抗性的。[29]

谷川道雄进一步发展了宇都宫的解释,他认为:汉代以后从王权与地方社会之间已形成了“自治(律)的世界”与“政治的世界”的区分状态。因为汉代自律空间的拓展可以以里的出现为标志。各个家族互相联系的日常性的场所是里,里是各个家族的聚居形态。里也是一种地缘的共同体,若干个里汇集起来,便形成称为乡或亭的城郭都市,更进一步汇集起来就是县。因此,乡、亭、里是郡县制的下部构造,却并非是单纯的从属机关,里是由父老层所领导的自治体,又从各里的父老层选出“乡三老”执掌乡内的教化,进而再从乡三老中选出“县三老”,则是与县令以下的地方官对等的。要而言之,以里为基础单位的自治体制,是经由乡延伸到县,这显示其借着宗族关系和乡党关系而结合各家族间之日常连带的空间范围。不过这种空间边界只达到县一级,实际上乡就已显示此种自治世界的界限,而在超越此种界限的那一边,则有所谓县、郡、中央,可以说是政治的世界。“政治世界”与“自律世界”反映出的关系是,作为政治世界的国家存在的理由在于乡里社会的维持、再生产的功能。谷川认为,汉帝国作为政治的世界把自律的世界纳入自身之中的过程,虽是凭借前者之领导权而完成的两个世界的统一,但在此统一形式之中,可能会蕴藏着自律性世界逐渐完善并形成独立的空间支配能力。这就是所谓“帝国的终结与古代原理的克服”。这使我们联想到费孝通所描述的“双轨制”原则,两者的思路有一定的相似性。其表现是,自律的世界在空间上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由此导致基层社会组织形式的转变,进而涉及“村落共同体”的出现。自后汉至魏晋,中国村落曾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就是“村”的出现。根据唐开元户令,唐代并无都市与农村的区别,所有的村落皆由里制统一起来,都市之里称为“坊”,田野之里称为“村”。三国以后,汉代的乡里制发生动摇,逃避战乱的移民重新组成自卫的村落。在更具体的讨论中,谷川把秦汉至六朝的共同体构造划分成前后两个阶段:即“里共同体”阶段和“豪族共同体”阶段。两者的共同性在于都是自立小农民为主要因素的村落共同体,后者乃是因为前者的内部矛盾衍生出来的,分别代表中国古代和中世的基层构造。[30]

日本学界对“村落共同体”的重视源于对战后中国学立场的反思。早期的日本中国学界为了克服所谓“停滞论”,力图把中国史纳入世界同质化的发展阶段中来,这就是把历史唯物论的世界史发展法则作为公式,套用在中国史的解释上,即“世界历史阶段论”的对应规则。此规则认为古代即是奴隶制,中世即是封建制。问题在于,如何证明在中国曾经有过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社会构成阶段,因此这种尝试在战后逐渐淡出学界。因为学者们发现,这些生产方式在欧洲史上曾表现出明显的形态,而在中国则无法用划一的标准揭示出来,中国社会的基本部分是由自立小农所构成的。因此,应该尝试从中国社会的自立小农本身的存在中,去寻找其促成历史发展的因素。谷川推测组成中国社会的“村落共同体”本身,正是形成中国历史的主体因素,而这正是“停滞论”刻意回避的课题。如果假设欧洲社会的特征是以私有财产制的发展构成的历史,那么中国历史的特质就应当从村落共同体本身的自我展开过程加以理解。[31]同时,“村落共同体”的讨论应该避免把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力关系简单抽象成独立的阶级关系,而是从阶级关系与属于更基本存在的共同体之间的矛盾来把握历史。阶级是由共同体中因其内部矛盾而酝酿出来的产物,所以比起阶级来说,共同体属于更为基本的存在,而阶级原理是从“共同体”本身发展的结果。这样就把抽象的阶级关系具象地落实到了社会更为基本的层面,同时也就为基层空间的研究开辟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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