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领域概念与中国经验(第1页)
二、“公共领域”概念与中国经验
西方中国学界比较普遍地采用“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概念作为分析中国近代社会的工具,这大致受两大因素的影响:其一是1989年波及全球的社会主义危机所导致的理论话语的变迁。西方学者的核心论域聚焦于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对抗性互动方面。他们以波兰团结工会为个案,认为东欧政权的崩溃速率首先取决于市民社会的孕育成形,直至它足以达成与国家权威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理论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形成的历史性阐释,在此有可能成为当代全球化意识形态政治话语的潜在背景资源。这种政治学式的分析路径显然与中国历史研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二是具体落实到近代中国的研究领域,一些敏锐的学者受哈贝马斯的影响,比较注重对晚清与民国初年精英与民众政治化过程的研讨。这预示着西方中国学界的学术话语正经历着又一次深刻的转型。早在70年代末,美国中国学界在经历了由“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说”“传统—近代”二分模式向“中国中心观”的转换过程,已开始关注对中国近代历史发展之本土要素分化组合的再认识,但是尚没有寻求到一个足以和以往理论相抗衡、用以描述中国本土情境中的“内部取向”的可靠范式。即使是“中国中心观”的系统阐述者如柯文教授,在自己的著作中,也只是通过构筑一个“沿海—内地”的简略框架来验证“内部取向”的合理性。[24]与此同时,不少学者已模糊地认识到,一个更为规范性的社会学理论——“市民社会”范畴似可作为研究变化着的社会空间状况、精英与世俗文化之关系等问题的有力工具,特别是对于深化“中国中心观”的本土认知取向有极为特殊的意义。然而在80年代末以前,大多数西方历史学家尚只是受到介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第二手材料的影响。直到1989年,伯格(Ther)把哈贝马斯的名著《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换》译成英文,才标志着“市民社会”概念正式进入英语世界的中国近代史研究视野。[25]
美国中国学界第一本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近代中国的专著,是萧邦齐(R。KeithSehoppa)撰写的《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20世纪早期的浙江省》(eseElitesandPolitige:ZhejiangProviweury)一书。萧邦齐认为,20世纪初期地方精英对国家政权的渗透反映在对一些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上。伴随此过程,存在一个从官方向私人责任转移的世俗趋向。萧邦齐以“政治发展”一词概述这种变迁。所谓“政治发展”产生于社会系统中,这个系统是作为一个如个人、团体、制度、地方政治单位的组合方式被限定的,发展的水平可归结为一个系统各个部分的相互依存和复杂关系。最简单地说,政治发展的过程就是从初级的政治结构现象向组合复杂的政治结构现象转化的过程,围绕着最初的血缘门第、委托人与经纪人关系产生了不同的制度化结构。最关键的问题是,政治发展在20世纪最初十年中并没有在时空上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它并不在一个省区界划内的同一资源中产生,这种发展的异质特征只有在基于经济格局的基础上把省区进一步划分为生态区域时才能进行有效分析,因为不同精英团体的发展标志着形塑地方和省区政治的差异性。[26]萧邦齐根据人口密度、区域位置、邮递繁荣程度与财产制度标准,把浙江划分为有内核、外缘之别的四大区域。内部核心(theinnercore)是最高度发展的区域。以下逐次递减类推,由此构成了所谓“等级制式的渐增特性”(hierarchicallycumulativenature),这种特性对精英流动与政治发展的幅度与规模影响极大。[27]区域政治生态学揭示出,精英行为和政治发展通过从内核向外缘的空间布局而发生着系列变化。在中心地区,最初由私人负责的事务逐渐转向扩大的公共制度领域,晚清内核地区对政治组织的发展有强大的整合作用。有证据表明,自治组织和利益团体能够在新的语境中阐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标及其意义,这使“公共领域”的产生成为可能。[28]
萧邦齐的区域政治生态学研究,首次用“市民社会”理论审视知识分子群体的流动格局与走向对晚清政治变迁的影响,特别是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内,知识分子身份角色变迁与基层组织的互动关系,这基本上是一个本土化的视角。但由于其把政治发展的变量置于内核—外缘的区域政治生态网络中,并以“内部核心的魅力”为题专辟一节探析内核的辐射作用,认为外缘知识精英在内核受教育后,会自觉流回家乡发展现代化事业,故而内核—外缘之分基本上成为激进—保守对立的地理指示物。我们似乎总能从他的分析中感觉到传统—近代模式的影子。
在萧邦齐之后,“市民社会”概念作为解释工具逐渐被更为明确地引进了近代中国史的研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美国中国学界比较重视政治词汇的类比作用。比如他们颇关注“公论”“公务”等词汇的出现频度,认为中国政治语汇中包含着一个术语“公”(ɡōnɡ),其含义与它的西方对应词“公共”(public)十分相似,意味着进化了的地方自治传统实际上在侵蚀着国家权力,而像“公共”“国有”“私”等观念的出现和转换,在司法诉讼领域内会各自为自己的支配地位展开竞争。官方与非官方精英都在寻求政治合法性。“公共”“官”“私”这些过去用过的词汇,在新的生活中被确立了合法的意义,在回答社会和政治问题时,成为新的参量。[29]二是一些学者往往通过描述国家向社会的权利让渡来标示出公域的范围。其实,有关晚清基层社会对国家权力渗透的考察,从孔飞力(PhilipKuhn)等人对地方主义兴起进行研究时就已经开始了,后来在兰钦(MaryBakin)、罗威廉(WilliamT。Rowe)的著作中被重新加以系统化。兰钦把晚清政治语汇划分为三重概念,即官、公和私。公共处在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位置上。公共空间拓展的程度取决于如下一些标准:如私人团体和财产权的发达、构成和自由表达公共意见的交往方式和场所、法律对这些权利制度和行为的保障,以及对国家权利的结构性制约等。一些普遍性的假设,如政府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并促成了限制国家权威正式边界的信念等因素也起着重要作用。[30]
与此标准相对照,兰钦认为东林党人和复社活跃于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已经显示出“公共领域”的迹象,而且与西方“公共领域”的崛起十分相似。在清代,公共领域形成与国家权威相对峙的规模主要有三大表现:一是晚明随着中央集权的松弛和强迫式轮流服务于收税的里甲制的崩溃,精英处理地方事务将受到新的评价,并可以增强其在地方上的地位。二是识字率的提高拓宽了科举外的就业渠道。三是绅商精英的出现。兰钦还严格限定了在使用“公共领域”概念时与西方的不同途径。她认为,中国式公共领域在晚明的出现,其核心特征是“管理”(ma),这与西方公共领域出现时比较强调“开放式的公共舆论”有相当大的区别。西方更强调“公共舆论”的出现面对国家所形成的对抗关系。而中国历史上在处理地方事务时,官方与精英活动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在双方的意愿下建立的,而不是相互对抗,精英们不打算捍卫与国家对立的权利,或给国家权利划定一条正式的界限。出于管理的需要,大约在18世纪中期或晚期的时候,精英管理的联合会和活动的数量增加并多样化了。这些管理型组织(maitutions)可能发展起非正式或正式的联合,此类相互联合主要是通过地方社会网络稳步形成的,而不是通过官方的协调。此种增长的势头稳步增加,到18世纪末,足以使公共领域普及化,特别是在长江中下游以及中国南海沿岸核心地带的城市行会乡镇。在19世纪上半期,随着王朝更迭的低迷趋势的延长,这些领域逐步更加自治化。当然,兰钦在这里强调的是管理型组织将公共事务与个人利益区分开来的功能。这种自治功能不是保护私人利益,而是更广义的集体利益的庇护者。这与西方公共领域主要通过公共舆论昭示私人领域和利益的重要性显然不是一种思路。[31]
比较而言,兰钦相对较强调国家在塑造地方公共领域中的作用。她指出,国家明确地限制并引导着公共领域,这种影响更多是通过组织和政治手段来实现,而不是来自特别普遍深入的专制。清政府禁止多种公共活动,帝王的专制权力和地位,使其经常能够使用不可预见的干涉行为,这就造成地方精英进行政治表态和对抗时显得过于危险。中国不存在与英国相对应的独立的贵族阶层,后者的力量足以禁闭君主。中国官僚体制的卓有成效,也使得其中无法存在类似于法国体制中反抗专制国家权力的推动力。国家在税收、军事、刑事司法等统治的领域形成至关重要的控制能力,尤其是在18世纪,在诸如大型水利工程和主要的饥荒赈济等大规模的活动中,国家的动力支配地位就显得更加重要。不过也正因如此,当公共活动被引导到地方水平时,精英们在那里发现了无数未被国家占有的小范围的机会。公共管理的繁荣,部分是由于清政府坚持基本的最低纲领主义和互不干涉政策,当国家的官僚制度和国库收入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规模和人口增长的速率时,就会形成一种动力,使得官僚机构之外的更为正式的组织得以创造出更多的公共空间。各种公共讨论与公共管理得以结合,推动了更高的组织化程度。公众参与出现在管理形态之中,比国家政策更为合理也更加安全。值得强调的是,地方兴起的公共管理与国家权利并无矛盾,相反,地方官员经常积极鼓励公众的主动性,或支持地方精英经营由官方组建的机构。两者构成谈判的均衡关系,地方水平上的官员和精英共同协调,不让任何一方完全处于支配地位。官员和地方士绅之间的亲和力是在双方意愿基础上的联合。在基层一级,除了乡绅作为官员和地方社会团体之间经纪人的非正式作用之外,不存在其他的管理行为。然而与以正规机构为基础所不同的是,它们往往有自己的资金,为更加开放和更具特色的公共生活奠定了基础。通过这些活动,地方精英还要求拥有在组织、资金以及公共事务的指挥形象方面的经验。地方官僚机构与公共领域的冲突当然是存在的,但多集中于对政治潜在危险的基本估计和控制方面,通常不会导致旷日持久的冲突。作为一种平衡,清政府鼓励超官僚体制的活动,同时拒绝其政治目的。但无论是比起地方官员还是衙门,公共事务中的精英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地方官员不久就要调任离开,衙门缺乏社会声望。如果面对的是一名毫无同情心的地方官员,社团可能退而寻求“软战略”(sies),在官员离任后再重提主张。[32]
与萧邦齐、兰钦执着于在近代中国结构内部寻求政治语汇的类同与国家让渡权利的痕迹有所不同,黄宗智认定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早期现代的西方经历中抽象出来的理想概念,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哈贝马斯也承认,所谓“市民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极为抽象的理论模式。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一词的使用,其实具有特定和宽泛两种含义:从特定的含义上讲,“公共领域”特指17世纪后期的英国和18世纪法国开始出现的“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简称;从宽泛的含义上说,它指涉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社会里日益扩张的公共生活领域,它可以呈现为不同的形式,并涉及国家与社会之间各种不同的权力关系。具有浓厚西方历史范畴色彩的“资产者公共领域”只是被界定为其中一种类型。黄宗智正是在这种类型学的意义上使用“公共领域”这个概念的,因为他认为不应该把哈贝马斯理解为仅仅为了阐释西方资产阶级的兴起而发明了“公共领域”概念,即把“公共领域”与西方具有特定含义的“市民社会”的兴起直接等同起来,而应把“公共领域”理解为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断进行互动谈判,从而发生相互渗透的独立空间。同时,也不应把“公共领域”看作国家控制与社会反控制的二元对立场所,而应关注国家与社会如何在居间区域里一起发挥作用,或者是国家变迁与社会变迁可能怎样得以相互结合,以影响公共领域的特质。[33]这里强调应同时从国家变迁与社会变迁的角度切入对中国问题的观察,而不是只关注其中的一个方面,也就是既强调国家的社会化,也不应忽视社会的国家化过程。
有鉴于此,黄宗智认为必须用一种三分法而非两分法来透视晚清社会。[34]
首先,国家—社会的关系应从两方面的变化来理解,由此黄宗智试图构设了一个价值中立的范畴——“第三领域”来描述市民社会存在的可能性,它有与国家和社会领域相区别的独特品格和自身运行的逻辑。打个比喻,正如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如果强调父母的影响,就会忽略孩子自身的成长和变化的重要性。“第三领域”的设想实际上源于黄宗智对中国法的研究。他把清代司法系统分为三大部分:正规的法律系统——这套系统拥有成文法和官方法庭;非正式的司法系统——这套系统拥有依靠血缘与社区调解争端的习惯法;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第三领域”。县以下管理机构人员的位置在国家与社区之间,并对两者发生影响。随着变化的加剧,“第三领域”越来越制度化了,这些制度一部分趋向完全的官僚化,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的参与者,另一部分则趋向完全的社会化。这些分化现象都可被视为现代社会一体化过程的表征。
“第三领域”的构想,其基本目的是想避免套用西方历史经验,而促成社会理论概念解释能力本土化。这个概念的提出,也是基于以下的判断,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县一级以下的事务基本上是由地方士绅协调办理和加以支配的,然而另一方面,这种支配的形式与边界又很难在与国家交涉互动的状态中予以确定,因为西方“资产者公共领域”的产生恰恰是与城市中独立性的舆论支配空间的发生相适应的,同时也是以其支配边界与传统空间构成巨大反差为前提的。而中国传统地方与国家的同构关系使其功能与理念的结构区分互为渗透,特别是对“公”“私”关系的理解,与西方“私域”产生的背景具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使用“国家”与“社会”这样的清晰二元界分的概念描述中国社会和历史,显然有搬用之嫌。但是,问题同样存在于“第三领域”的设问当中,即“第三领域”的界定是想打破国家—社会二元论清晰可辨的界限,可“第三领域”的设计同样是以界限划分为依托的,可在分别处理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时仍很难确立自身内容,因为他所举出的司法及其他方面的规则一时可能属于国家范围,另一时又可能属于社会领域,很难在一种空间内加以认识,只可能在一种关系的维度中加以把握。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范畴被具体运用于近代中国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如何从传统国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权利,以及国家让渡自身权利所能达致的限度和范围。但是,仔细检视以上学者的观点、他们所引用的证据与资料,以及构设的国家—社会互动框架的真正含义,均与哈贝马斯所定义的“公共是作为恰巧与政府对峙的公共舆论的一部分而出现的”这个“公共领域”的一般特征相距甚远。[35]也许,这种与原初理论的相异性可以作为解释中国历史个案的变通途径,但也同时蕴藏着摧毁预设之理论合理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