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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职业道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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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职业道德

——访罗伯特·J。杜林教授

2010年1月12日,英国《自然》杂志网站在线版头条刊文《中国科研,发表还是灭亡》中称中国买卖论文等造假行为的市场在2009年达到近10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量。文章说,行政官僚干预学术活动以及急功近利的文化是造成科研腐败的重要原因;对造假者缺乏严厉的制裁,也助长了学术欺诈的蔓延。2010年1月13日,《光明日报》发表名为《科研腐败更让人心忧》的时评,称2005年至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发生在海淀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多达12件。一向被人们看作圣洁无瑕的“象牙塔”已成滋生腐败的新领域,“科学研究”和“职业道德”的关系问题开始受到公众的关注。

近日,美国马里兰大学助理副校长、认知科学研究所的负责人、心理学院教授罗伯特·J。杜林教授与我们共同探讨了这一问题。这或许对我们的学科建设有所帮助。

一、“科研行为准则”——马里兰大学的一门必修课

“我们为什么要强调科研准则?”

马里兰大学的罗伯特·J。杜林教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随后指出,因为科学研究越来越复杂,科研成果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这要求科研者能遵守诚信的准则。同时,出资机构也会给研究者施加压力,希望能用有效的措施来遏止腐败的产生。在马里兰大学,“科研与道德”是一门专门讲授科研行为准则的课程。“任何拿到国家基金的人,都要到我们这里来接受教育。”罗伯特·J。杜林教授说道。

2006年,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的造假风波闹得满城风雨,其2004年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刊载的论文,捏造了有关干细胞数量、干细胞DNA分析结果、畸胎瘤的形成、类胚胎体的形成和适应性免疫结果等数据,并使用了其他干细胞照片蒙蔽读者;在骗取国民信任后,黄禹锡进一步夸大其干细胞技术的效率和转向实用的可能性,从不同民间机构骗取研究经费,并大量挪用新产业战略研究院提供的公款,欺诈、贪污的款项总数巨大[1],最终,韩国首尔地方检察厅发表了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决定以欺诈罪、挪用公款罪以及违反《生命伦理法》的罪名起诉黄禹锡。韩国的“人民英雄”黄禹锡自此声名扫地。

在“科研与道德”课上,罗伯特·J。杜林教授常常会把黄禹锡这样的有关科研腐败的案例教授给学生们,让其引以为戒。他认为,现在公众对科学腐败越来越关注,连《华盛顿邮报》都在6月发表了题为《众多科学家承认自己有过科研腐败》的文章,深刻剖析美国学术界的腐败问题。所有这一切都促使人们去思考科学研究的道德要求。如何确定“科研行为不端”与如何看待“科研行为不端”也就成了知识界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

二、定义“科研行为不端”——“人的主观意愿”是关键

罗伯特·J。杜林教授指出,“科研不端行为”(researduct)包括编造、提供错误信息、剽窃三个方面,但不包括因诚实而导致的错误。这是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2000年为“科研不端行为”所下的定义。不过,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义,在世界各国却有十分不同的解释。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损害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即可认为是学术不端”。

北欧四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瑞典的定义是:“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请书、出版物、数据、正文、猜想假说、方法等行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丹麦的定义为:“修改、捏造科学数据的行为;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挪威将学术不端定为:“在进行科学研究的申请、实行、报告时,明显违反现行伦理规范的行为。”芬兰则规定:“有违科学研究良心,发表捏造、篡改或不正确处理研究结果的论文”,即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2]

1989年,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处(PHS)对“科研行为不端”的定义中,规定“在设计、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时伪造、弄虚作假、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做法”为科研行为不端,但强调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在资料解释或判断上的诚实的分歧”。1995年,美国科研道德建设办公室(ORI)组建的科研道德建设委员会又做出界定,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盗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成果、故意阻碍科研进展或者不顾有损科研记录或危及科研诚信的风险等严重的不轨行为。这种行为在设计、完成或报告科研项目,或评审他人的科研计划和报告时,是不道德的和不能容忍的”。到2000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又下了一个“标准的定义”,它保留了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处1989年定义中的“伪造”、“弄虚作假”和“剽窃”这三要素[3],删除了“其他”的内容。

总之,欧洲各国虽然对学术不端行为表述各异,但在对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剽窃”、“弄虚作假”等要素的认识方面,均已达成基本共识,这也是罗伯特·J。杜林教授提出前述定义的基础。

罗伯特·J。杜林教授特别指出,“如果作者主观上愿这样做,就属于不端。不过,应掌握大量事实根据后,才能起诉”。也就是说,在立项、实施、评审或报告研究结果等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剽窃”行为,其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人)的主观意愿。

三、如何对待“不端”——制度建设是根本

在马里兰大学,科研行为不端,除了“编造”、“篡改”、“剽窃”三种情况外,还包括泄露机密、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挪用或乱用研究经费等行为。

对待“不端行为”,我们能做的除了谴责并呼吁重振科研道德规范以外,更应该着力于建立相关的处理学术投诉的制度。

在马里兰大学,学术投诉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任何人一旦发现“科研行为不端”,即可首先向教务长(Provost)进行检举;校方会组成由三名教授参加的委员会(调查委员中必须有一名是该领域内著名的教授和一名副教授)进行调查,审核受到检举的“不端行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全国性的委员会[4]也将参与调查。如果最终证实受检者的确有“科研不端行为”,那么该受检者将接受开除或数年内禁止从事科研工作的处分。而且最终的调查结果将由教务长上报国家管理办公室,并在网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科研伦理的首要原则——尊重实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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