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州县经济职能的转换02(第2页)
[112]王堃:《请定外吏津贴公费疏》,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0,吏政,62页。
[113]屠守仁:《请革除湖北钱粮积弊片》,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0,户政七,6页。
[114]刘秉璋:《遵查江西征收丁漕疏》,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2,户政九,2页。
[11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891~892页。
[11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1362页。
[117]《裁革公费馈送折》,《张之洞全集》卷4,108页。
[118]曾小萍认为,公费“是指所有由省里征收、不必像正项经费一样解往中央,或是向官员个人以养廉银形式发放的经费”。至少从雍正年开始,一些省已经于养廉外,分晰州县地方繁简,酌量给以公费,用以补助衙门开支。参见《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165~166页。关晓红指出,在“清廷的正式规制中,文职外官在俸禄之外有养廉银,却无公费”。并认为原因与“各直省辖区范围、贫瘠丰裕、政务繁简、路途远近等均差异明显,确定标准难度较大不无关系”。参见《晚清直省“公费”与吏治整顿》,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可见由于公费是属于省与地方政府的“正项”外收支,虽然需要将情况上报朝廷,但又具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特点,差异很大,中央无法真正掌握,故难以入典。
[119]《北洋大臣袁奏请将道府厅州所有各项陋规一律酌改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414~415页。
[120]《八月十一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7页。
[12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2,职官二十八,9026页。
[122]《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州县各项摊派分别裁除折》,载《政治官报》第705号,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13页。
[123]《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奏请匀州县公费折》,载《北洋官报》1906年第1241册,奏议录要,2页。
[1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上谕档》第34册,132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125]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3,职官二十九,9044页。
[126]《两广总督张人骏奏州县提缴盈余酌给津贴请照旧办理折》,载《政治官报》第360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二,9页。
[127]《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4期,188页。
[128]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42,职官二十八,9028页。
[129]《宪政编查馆奏核议清理财政章程酌加增订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47页。
[130]《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第二款,规费,《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河南卷)233页。
[131]《督宪饬布政司清查各属平余陋规文》,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15册,公牍,2页。
[132]《屏绝陋规之积弊》,载《北洋官报》1911年第2681期,选报,14页。
[133]《调查各州县款项之办法》,载《砭群丛报》1909年第1期,时事,1页。
[134]《再查州县羡余实数》,载《吉林官报》1911年第4期,时事类,78页。
[135]《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各州县手数料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1册,619~622页。
[136]《记载一·宪政篇》,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4期,188~189页。
[137]《桂抚张奏酌司道以下文职各官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55~56页。
[138]《豫抚奏酌定文职各官公费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73页。
[139]《闽浙总督松奏酌定司道各官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89页。
[140]《直督陈酌定司道以下各官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48~50页。
[141]《鄂督瑞奏酌定湖北厅州县公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52页。
[142]《湖广总督瑞澂奏拟定湖北府厅州县署用经费折》,载《政治官报》第1251号,宣统三年三月二十八日,11页。
[143]《苏抚程奏酌定司道等公费并行政经费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83~284页。
[144]其余黑龙江、甘肃、新疆、湖南、广东、福建、江苏、江西、安徽、云南等省没有确定州县公费,有的省只定了司道公费。福建、安徽、江西称州县公费要“俟调查(规费)齐后再行酌定”;江苏称要等清理财政局筹算定额并列入预算后再加确定。参见《闽浙总督松寿奏酌定司道各官公费折》,载《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90页;《皖抚朱奏酌拟皖省各司道公费折》,载《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406页;《又奏州县公费俟调查整齐后再行酌定》,载《政治官报》第1113号,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一日,16页;《江苏巡抚程德全奏酌定司道等公费并行政经费折》,载《政治官报》第1046号,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三日,8页。
[145]以规费、平余、盈余等款为公费底数的有贵州、江苏、福建、浙江、广西、直隶、河南、山西、陕西等省;以税契为公费底数的有四川省;吉林以税契、牲畜税为大宗。
[146]声称实行公费后廉俸照支的有直隶、河南、陕西等省;声称将养廉、津贴等一概并入公费的有江苏、福建、奉天、安徽等省。
[147]《四川总督赵尔巽奏遵筹匀定州县公费折》,载《政治官报》第357号,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号,11页。
[148]《度支部奏清理财政章程折》《宪政编查馆奏覆核清理财政章程酌加增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1020页、10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