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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宪方案公布(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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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宪方案公布

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

《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力义务。“君上大权”共十四条,即:

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

8。宣告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唯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有纳税、当兵义务;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遵守国家法律等。[4]

《议院法要领》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议院只可指实弹劾行政大臣,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议决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等等。[5]

《选举法要领》计六条,主要精神是实行限制选举。[6]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分年排列,每项事情均指定了主办单位,开列了进展速度,基本要求如下:

咨议局:1908年筹备;1909年一律选举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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