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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政院议员选举(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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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政院议员选举

10月26日,朝廷颁布了《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

所谓《选举章程》,并不是一个章程,而是由八个章程组成,分为钦选、互选两类。钦选章程包括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共七种;互选章程即各省咨议局互选章程。各章程的共同点是年满三十岁的男子方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余皆不相同。

宗室王公世爵指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名额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全部开列名单,奏请钦选。

满汉世爵选举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中有三等男以上爵级者为限。名额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全部开列名单,奏请钦选。

外藩王公世爵指蒙古、回部、西藏有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各爵者而言。名额内蒙古六盟每盟一人,外蒙古四盟每盟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属及此外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全部开列名单,奏请钦选。

宗室觉罗现任三品以上职官、审判官、检察官、巡警官及现役军人,不得选充。名额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合格者先在京师及奉天府分别互选,互选当选人名额为规定议员名额的十倍。然后将互选当选人名单奏进钦选。

各部院衙门官选举限于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及监察御史各官。但必须是现任实缺,或曾任实缺,或奉特旨署理、候补等情形者,方有被选举权。先由合格者在京师举行互选,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名额为规定议员名额的五倍。最后将互选当选人奏请钦定。

硕学通儒选举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为限:第一,不由考试,奉特旨赏授清秩者;第二,著述有裨政治或学术者;第三,有入通儒院之资格者;第四,充高等及专门学堂以上主要科目教习,连续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先由学部通知有关人员和部门,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再由学部审查,择定三十人送资政院,奏请钦选。

纳税多额者选举以具备下列资格者为限:第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者;第二,年纳正税或公益捐在本省较多者。由合格人员先在各省省城互选,互选人以二十人为限,以得票超过参加选举人数三分之一的为当选,名次以得票多少为序,当选人为互选人的十分之一。得票及格、因名额已满未被选上者,一律作为候补当选人。选出后通知资政院,资政院再奏请钦定。

各省咨议局互选章程规定,议员名额按咨议局议员多少分配,顺直九名,江苏、浙江各七名,山东、江西、四川各六名,湖北、湖南、广东、安徽、河南、山西各五名,福建、陕西、云南各四名,奉天、甘肃、广西各三名,吉林、黑龙江、贵州、新疆各二名。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皆以咨议局议员为限,以督抚为选举监督,以得票超过参加互选人数之半者为当选,名次以得票多少为序,当选名额为该省应出资政院议员名额的二倍。督抚将互选当选人复加选定,作为资政院议员,咨送资政院。被选为资政院议员者不能兼充咨议局议员。互选议员有以他项资格经钦选为资政院议员者,不得兼充互选议员。

此外,选举章程还作了无选举资格等规定。[4]

选举章程实际上有八种之多,不仅钦选与互选的办法不同,而且钦选中也有区别,有的纯然钦选,有的先互选后钦定;互选章程虽规定由各咨议局议员互选,但必须经督抚最后圈定,方得为议员,也非纯然的互选,这点同样是清政府的“独创”。凡此都与资政院的过渡性质有关,也使得资政院变得不伦不类,因而引起立宪派人士的非议。

11月23日为选举资政院互选议员的日子,这天,各省咨议局都进行了民主选举,然后将名单呈送督抚圈定,进展相当顺利,不良现象基本绝迹(钦选议员直到1910年5月才全部结束)。

为什么立宪派一面准备请愿速开国会,一面又参加资政院的选举呢?立宪派虽然看到资政院在某些方面违背立宪原则,不能起到正式国会的作用,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然而又认为它对人民还有有利的一面,在人民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前,不论人民能够得到多少权力,都不应放弃,而应掌握它,充分利用它,为人民造福,进一步伸张民权,遏制君权,逐步实现政治民主化。他们说:“资政院略近选举之性质,将来为议员之先河,又能抗衡行政官之专横,而于制定宪法亦能有力于其间,则资政院人员之关系于国家之前途者,非浅鲜矣。”[5]资政院权限虽比国会狭小,倘若议员共同努力,“由此而伸张其权力焉,则便具一国会之雏形”,“曲达增长民权之目的”[6]。“苟运用得当,未始不与国会相同”[7]。立宪派不愿放弃占领资政院这个重要阵地与要求速开国会并不矛盾,相反,倒是显示了他们非常注重实际,能把最高理想与现实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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