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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的制度化与政治对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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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的制度化与政治对立

清末新政以前,县以下地域社会的各种行政服务,一般由当地精英负责,地方公共事务所达到的范围,具有地理上的领域性。不过,由于清末新政,警察、新式教育、地方自治等各项制度被引进了地域社会,使得地域社会在民族国家的行政制度下,被明确地设定了范围。随着地方的“制度化”(也可以用“境界化”来表示)过程,愈发鲜明地展示出城乡对立的政治图景,亦即对县衙门、上级官府发挥影响力的城区精英,采取所谓城区中心主义的行动。而当地负责公共事务、获得名望和权益的乡区精英,则采取所谓保护乡等于保护当地社会利益的地域战略行动,二者之间因差异而出现了对立的局面。乡土的讨论脉络由于地域社会境界化带来的现实利害关系,而出现了对抗。

想附带说一句的是,这些乡区精英在上述城乡对立中,由于地域战略的关系,选择了通过选举议事机关,乃至执行机关的成员、首长,进而利用政党组织等形式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政治理念。与经由私人渠道对县政发挥影响的城区精英相较,乡区精英积极采用新的政治参与机制,以确保地方权益。

如果把目光转向县以上级别的行政机关,观察其与地方精英阶层之间关系的话,会发现地方制度化创建出来的乡土意识,是由乡区精英阶层的一种权利意识而萌发的。也就是说,他们通过不同的自治团体,与地方财政中的官方权力(即“官治”)相互对抗,希望地方公共事务承担的领域(即“民治”)能被正确地定位。但是,要想改变过去涉及官方权力中枢既得利益的存在方式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城乡对立还是官民对立,近代中国的国家建设与其说是将地域整整齐齐地统一起来,不如说是产生出多层次的地域交错和相互对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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