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大清精微批文(第3页)
[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98《兵部一百五十七·给驿一》,691页。
[1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84《兵部一百四十三·邮政三》,583页。
[17]罗冬阳:《勘合制度与明代中央集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35页。
[18]《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条,2222~2223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19]各机构批文字号编列的方式不一。户部的字号在顺康两朝是与官员派遣的官司有关,如派往顺天府的关差在顺治朝是顺字号批文,康熙朝改给直字号,而派往山东布政司公干的就给山字号;但到了乾隆朝,编列方式有所改变,发给顺天府的公差是户贵山字号批文,而给江西巡抚衙门的则是户贵九字号。
[20]有趣的是,有两张康熙年间工部发给管理龙江关事务的“精微批文”却是左右两个半印,有如面面相望。我们试着把两个半印合拢,正好把手写批文折进工部的大印里。这是有意,还是偶然,不得而知。参见《明清史料》,登录号104416-001,工部;登录号104544-001,康熙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工部。
[21]都察院的“精微批文”则用“朱墨字号”。
[22]《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工科》,24a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则明指,这是从顺治元年(1644)开始的。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4~195页;卷1016《都察院十八,工关领批》,206页。
[23]《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刑科》,23b页。
[24]《明清史料》,登录号086248-001,顺治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刑科。
[25]《明清史料》,登录号095887-001,乾隆十一年二月九日,户部。
[26]《明清史料》,登录号107752-001,乾隆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户科。
[27]《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277,“嘉靖二十二年八月戊戌”条,5420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28]刘献廷:《广阳杂记》卷1,32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
[29]李清:《笔记上·补遗》,见《三垣笔记》,4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
[30]关于标朱,请参见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104~106页。
[3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5页;卷1016《都察院十八·工关领批》,206页。
[32]《大明会典》卷221《翰林院》,2494页,台北,国风出版社影印本,1963。
[33]《大明会典》卷117,1703页。
[34]《明清史料》,033787-001,崇祯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礼部。司礼监是明代内府宦官二十四监局之一,明中叶以后,其提督太监之权势已在内阁首辅之上。
[35]“司礼监请如旧制,铸出入精微印,从之。”参见《大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辰”条,158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36]《大明会典》卷213,2847页。
[37]《大明会典》卷213,2848页。
[38]《大明会典》卷213《户科》,2843b~2844b页。
[39]例如,“凡工部奏差造坟抽分等项官员,各该请给内府精微批文;各具手本送本科,照批定限给付;事完,各赍原批赴本科,转送内府销缴”。参见《大明会典》卷213《工科》,2851a页。
[40]例如,“凡御史出廵俱领精微批于内府,其批内限期但云事完回缴”。参见《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133,“弘治十一年正月庚戌”条,2354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41]按:明清档案工作室同人陈妙芬女士提示,在一件顺治二年(1645)十二月十三日的户科手本上提到,移送云南司主事朱治泰赴临清管仓精微勘合批文一道。因此,已可确定在清代早期的确曾使用过“精微勘合批文”一词。参见《明清史料》,登录号086197-001,顺治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42]《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刑科》,23b页。更正确的说法是,顺治十八年(1661)其实是停止了巡按一职,而茶马御史也在康熙七年(1668)裁去,其原来的业务由甘肃巡抚监理。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47《巡按》《茶马》,15a~15b、24b页。
[4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5页。
[4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37《户部八·考核一》,785页。
[45]《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27,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下,8a~8b页,台北,华联出版社影印本,1964。
[46]《明史》(点校本)卷183《志七十·刑法二》,231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47]《明史》(点校本)卷94《列传七十一·何乔新》,4853页。
[48]《大明会典》卷213《户科》《刑科》,2843b~2844a、2805b页。
[49]《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226,“成化十八年四月乙卯”条,3879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50]更正确地说,张照指的是,“各部院衙门行文各省,其事不必有回文者”。参见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第004899号,见台北“故宫博物院”编纂委员会编:《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527页,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