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改革 强化君权(第2页)
初等法院分为两种,一种为实行会议制的州法院,一种是实行一长制的市法院。州法院只设在特定的一些大城市:圣彼得堡、莫斯科、斯摩棱斯克、喀山、尼日尼、辛比尔斯克、诺夫哥罗德、雅罗斯拉夫尔和沃罗涅什。州法院中总法官任主席,同时有2~4名陪审官与总法官共同审案。州法院能够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但重大案件必须交由高等法院进行审查。所有农村居民(教会世袭领地的居民除外)及城市中未列入工商业区住户的居民都属州法院管辖,其他所有城市的法院都由一长制的市法官领导。市法院不从属于州法院,直属高等法院。由于军政长官被赋予了监督地方司法机关的权力,因此初等法院实际上跟高等法院一样,无法做到司法独立,甚至产生了司法权与执法权日益合流的趋势。于是,在1722年,这种合流被合法化,初等法院被撤销,总法官转为高等法院的成员,而未设高等法院的州里,新建了完全由行政机关控制的“州法院”。这种州法院完全受军政长官的领导,由军政长官在两名陪审官的协助下进行审判。另外,在距离州中心200俄里以上的边远城市,军政长官可以设置一名司法专员;这一受军政长官直接领导的司法专员职权,仅限于解决50卢布以内的诉讼案。高等法院作为州法院的上级机关被暂时保留下来,但凡是州内设有高等法院的,均不再设立州法院。然而在地方,往往还会出现其他一些人物在个别类型的案件中能履行司法职能的事例。例如,在触及国库利益的案件中,税务官也参与了审判。总之,地方法院最终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属品。
司法委员会对高等法院来说是上诉法院,但它也作为初级法院审理一些案件,同时它又是整个帝国各级法院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诉讼者对国家新的司法体制不熟悉,往往按照习惯行事,案件按级审理的制度常常被搞乱。诉讼人有时把军政长官看作是法官的上级,于是在不服法官的判决时就向他上诉。省长和军政长官经常干预司法事务,反过来,法官却往往参与管理工作。把法院同行政机关分开的做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导致了各级法院与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混乱。因此,1722年只得重新改组法院,“初等”法院的位置被由军政长官和陪审官组成的州法院所占据。于是,州法院又重新同行政机关混了在一起。继1722年初等法院被撤销后,根据1727年2月24日和3月15日的两项诏令,高等法院也被撤销,其职权转给各省长。法院与行政机关分开的尝试最终失败了。
法院同行政机关分离这种做法,通常是在资本主义蓬勃发展,没落腐朽的封建制度受资本主义冲击下日益解体的情况下发生的。显然这一时期的俄国还未形成这种条件。当然,机关过分复杂,开支太大,也是导致改革失败的原因。
三、分离司法范围
在彼得一世统治时期,某些类型的案件被单独划分出来,归特殊部门审理,政治案件源于其特殊重要性就在此列。各级法院奉命将这些案件转到为此目的而专设的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衙门和秘密办公厅审理。
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衙门专门审理“犯上作乱”的“国事犯”。1717年为审理阿列克谢皇太子案而成立了秘密办公厅,该办公厅主管谋反及暴动之类的重要案件。于是,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衙门在侦查政治罪方面和秘密办公厅的权限大体相同,其界限的划分纯粹是地域性的: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衙门的地盘是莫斯科,而秘密办公厅的地盘是圣彼得堡。
涉及某些特定社会集团案件的审理,也从一般司法部门中被分离出来。近卫军官兵的案件就只能由普列奥布拉任斯基衙门进行审理,这是对贵族的优待,因为在近卫军中,不管军官还是士兵都是贵族。城市工商业者之间的案件则由市政局审理,其上诉机关是圣彼得堡的市政总局,农民在司法方面则需要服从他们的地主,只有严重的刑事案和政治案除外,官吏所犯的渎职罪由相应的委员会审理。另外,世袭领地委员会负责的案件也不属于高等法院的职权范围。
涉及教会领地农民的民事案件和小的刑事案件由正教院事务专员和教会衙门进行审判,如同属于地主的农民一样,严重的刑事案和政治案除外。神职人员的案件由主教解决,他们的上诉机关是正教院。
在乌克兰实行的则是当地特有的司法制度,最高司法权力属于盖特曼,审判长负责给以协助。盖特曼主要是对案件进行第二审或第三审,只有大案及涉及官员的案件才由他进行第一审。一般案件由上校或中校负责审理,小案件则由百人长负责审理。不服审判长作出的判决可以向小俄罗斯委员会上诉,该委员会成立于1722年,专门为监督乌克兰政权机关而建立,委员会由六名校级军官组成,以韦利亚米诺夫准将为首。小俄罗斯委员会直接受参政院领导。
波罗的海沿岸地区的情况也比较特殊。根据1710年7月4日的《协议条款》,在利夫兰各县保留原有的司法机关,所有空缺职务由从利夫兰贵族中或从其他德国居民中派出的法官担任。该地区最高地方司法机关是里加的高等法院。在司法委员会中则成立了专门审理利夫兰人、爱斯特兰人和芬兰人案件的特别司法委员会。
在穆斯林地区,沙皇的法官只负责审理最重大的刑事案及俄罗斯居民同当地居民间的纠纷案。涉及当地居民的不太重要的刑事案和民事案,均由鞑靼和巴什基尔首领和法官,即卡迪和比伊审理,他们根据伊斯兰教法典和习惯法判案。对他们的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到沙皇的法院。
尽管进行了改革,彼得一世时期的法院却仍以受贿和办事拖拉而臭名昭著。案件审理极其缓慢,甚至有人一辈子也没等到审判结果。而且法院本身在基本程序上都做不到恪守规范,初级审法院不仅不听从上级审法院,而且往往不认为自己必须要对上级审法院负责。
法院的权威性也很差,甚至碰都不敢碰那些“权贵人物”。司法委员会主席安·阿·马特维耶夫伯爵本人则不得不以自己“孤苦伶仃”为借口,请求彼得一世的庇护以躲避名门显贵们的怒气。波索什科夫在《贫富论》一书中就曾写道:“我们这里一切害人勾当和反常现象都是由于执法不公而产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沙皇不断巩固加强其专制统治的背景下,侦查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1716年《诉讼程序简述》的问世,更助长了这一趋势。起诉程序和侦查程序基本上被融合在了一起,国家在对案件的侦查中的作用加强了。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双方都是无权的,案件根据法院的动议开始审理,甚至不需要受害人申请。对质、刑讯越来越广泛地被采用,法庭辩论甚至变为审问。于是,审理政治案件和民事违法案件都采用同一种侦查形式,并且普遍使用刑讯,这就导致法官们大肆营私舞弊。
在刑讯的问题上则鲜明地反映出了这一时期法律的封建性,因为对贵族和高级官吏常常不用刑讯;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则完全相反,刑讯使用得极为普遍,即使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对“贱民”进行拷问。刑讯是整个“正式证据制度”、整个宗教裁判诉讼程序的主要杠杆。正式证据制度要求审判必须以依据法律得出的客观理由为基础,而它的存在本身是为了限制法官的任意裁夺,但刑讯的滥用则让正式证据制度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正式证据制度方面,等级性特征非常明显的。证人的证词被看作重要证据,而证人只能由“善良的和无过失的”人来担当,“名门显贵”和“贵族的妻室”则有在自己家中提供证词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证人的证词都具有同等价值,一般认为男人比女人好,名门显贵比穷人好,有教养的比没有教养的好,神职人员比世俗人好。谁拥有更多“最好的”证人,谁就能打赢官司。所以,一个证人,如果不是“最好的”证人,他的证词只能算作半个证据;两个证人,尤其是两个“最好的”证人一致的证词,才算是完美的即“完整的”证据。书面文件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收据,还有警察和法院职员及其他人的记录,神职人员的证明文件等。这些书面文件都算作完整的证据,商人的账簿算半个证据。书面文件之所以具有这么重要的意义,是商品流通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的结果。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誓词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已失去过去所具有的作用,人们都不相信誓词了。只是在审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案件时,并且只能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允许把誓词作为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期的诉讼案中还提到《诉讼程序简述》所没有收载的一类证据,那就是法医技术鉴定,体现了新制度的进步性。彼得一世时期,《军事条令》首次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医技术鉴定。当发生谋杀案时,按第154条的说明,要求“医生鉴定,医生应解剖尸体并真正查清是什么原因导致死亡的”。在实际工作中,法医技术鉴定和法学精神病技术鉴定也经常被采用。
四、严惩贪污腐败
在彼得一世改革过程中,彼得一世一生坚持与官场中那些贪污腐败、营私舞弊的现象做斗争,许多达官显要都因此受到了严厉惩治。
在实行省政改革时,省长们营私舞弊、瞒报税款、侵吞国家财产,与改革前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令沙皇忍无可忍,于是沙皇把其中一个——西伯利亚省长加加林公爵处以绞刑,以儆效尤。之后揭发加加林公爵的省督察官涅斯捷罗夫也因为贪赃徇私、窝藏逃兵等罪行被判处死刑。沙皇的另一位战友,担任阿尔汉格尔斯克副省长的阿·亚·库尔巴托夫因贪污受贿而落马,在临终前还在接受审查。沙皇的宠臣,官至首席顾问的亚·瓦·基金因监守自盗也被惩治。
不仅是从严执法,彼得大帝还以身作则,勤俭克己,希望成为众臣的榜样。不但他的个人用度,就是他家庭的花销也不许超过他当海军中将和陆军将领所应得的年俸。沙皇生活简朴,在家里有时就穿着用中国土布缝制的普通旧长袍,经常穿妻女补过的袜子,还时常坐着莫斯科商人都不好意思乘坐的简陋马车出门,即便在国外也不住华丽的王宫宫殿。他的勤俭节约让外国派驻的代表都十分感叹。
当沙皇屡次接到举报,听说他一向器重并且为其改革立下过汗马功劳的缅希科夫贪污公款时,非常痛心,甚至专门写信请求他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毁坏名誉,之后还解除了缅希科夫陆军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在彼得一世去世前几个星期,彼得一世还强忍病痛颁布敕令,禁止向宫廷人员提出任何请求,严禁宫廷人员私自接受禀呈,否则以死刑论处,以杜绝宫廷人员徇私受贿。在北方战争时期,彼得一世就因操劳过度患上非常严重的疾病,以至于别国的外交官员认为彼得一世会先于查理十二世离世,从而令战争发生决定性的有利于瑞典的变化。但或许正是彼得的坚强意志,让他战胜病魔,迎来了最后的胜利。
总体来说,俄国的司法制度在彼得一世时期得以进一步集中化和官僚化,从而有力地巩固并强化了彼得一世的专制皇权,帮助彼得一世的改革事业顺利进行。同时,彼得一世司法改革的进步因素还在于它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在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之下,彼得一世政府的司法体系不得不重视日益强大的商人阶层,为他们行商提供必需的、起码的法律保障。同时,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本身也促使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发展,于是在俄国的封建法制内部,资产阶级法制的成分出现了,并得到了发展。另外,就如同我们提到的,在新加入俄罗斯帝国的各少数民族中,不仅地方风俗习惯、法律规范和法院在起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全俄的规范和法院也起着作用,这也反映出整个帝国的国家机器在日益官僚化和集中化。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爆发人民运动的时期,当贵族统治本身受到威胁时,当局断然采取的是直接武装镇压和不经审判的惩办。在镇压阿斯特拉罕起义和其他起义时,未经任何法庭审判便处决了起义者。司法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无法改变它的阶级本质——服务于专制制度的本质,它的进步性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