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第3页)
(2)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3)互补性。
任何一成员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权利。
(4)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公司)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公司当作本国公司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国民待遇原则有三个特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的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同等待遇,如果进口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WTO的主要宗旨,WTO成员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减让关税。对于已经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各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变更。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WTO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还要求成员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制约,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如果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员方再行谈判。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透明度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
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
非关税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的逐步下调,非关税壁垒增多,而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更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关税壁垒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
(2)非关税壁垒隐蔽,代价难以估量,容易使贸易扭曲。
(3)非关税壁垒使公司缺乏正确的国际市场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4)非关税壁垒滞缓贸易自由化进程,使谈判复杂化。
针对这些潜在的不利因素,WTO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的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1)为使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检疫标准。
(2)为防止海关任意估价,《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应主要依据货物的成交价来估价。
(3)为避免成员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影响贸易的正常运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4)为使原产地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范了成员方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主要体现在:
1.《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优惠贸易安排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世贸组织明确指出,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
2.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时履行的最低水平义务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