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六节 诉讼法有关知识(第2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使债权债务关系再一次得到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七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民事诉讼中常用的书证有文书、文件、各类合同、各种单据、提单、票据、商品图案等等。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

2.物证

物证是以自身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格等。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脑贮存资料等。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人以及录制的内容和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录制的内容是否真实,防止篡改和伪造。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经历者,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有关法律事实最清楚,因而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作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或者虚假性。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根据鉴定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行鉴定的单位、要求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鉴定结论是根据哪些材料得出的等。鉴定书上不仅要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怎样收集和保存证据

证据保全,是指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证据可能灭掉。

2.必须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1.证据保全的程序

一般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要求,法院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决定。法院认为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可不经诉讼参加人申请,而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说,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书证的保全,可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保全,可由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保存原物;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采取让证人自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以录音方法保全。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它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而且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不到证实其主张的证据,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

1.举证责任的分担

(1)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规则可归结为“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地说:第一,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第二,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对各自的主张和反驳,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因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⑥有关法律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2.举证责任的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无须举证: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