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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务活动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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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终止

企业的终止即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也称企业的解散。可以由以下原因而解散:

(1)歇业。包括企业因章程中规定的事由发生,如经营的目的实现、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出资者或股东做出企业解散的决议,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决定撤销或解散某国有企业;企业因不可抗力发生,无法继续营业而解散等。另外,企业成立后满6个月未开始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2)依法被撤销。包括企业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卫生、环境、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责令解散,吊销其营业执照。

(3)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业解散,经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而终止或消灭。企业被核准注销后,由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的正、副本和企业公章,将注销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并进行公告。

法人和企业法人

1.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应的,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及其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我国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选举、招聘及其他合法方式。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企业章程确立的厂长、经理、总经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权利能力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担。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从严审核。

要想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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